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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深金融合作 應先行先試

http://www.CRNTT.com   2009-06-24 07:32:34  


港深金融合作可以先行嘗試
  中評社香港6月24日訊/立法會議員陳鑑林今天在《文匯報》登出文章“港深金融合作先行先試”。作者表示:“深圳作為内地一個服務全國的重要金融中心,如能與香港互相配合,將成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有機組成部分;假若香港進一步成為人民幣離岸結算中心,大量外匯交易等利率產品在港深合作基礎下即可進行,港深交易所合作便更具現實意義。在意願一致的良好基礎上,港深兩地政府在金融方面合作大有可為。”文章内容如下:

  國務院今年五月初批准了《深圳市綜合配套改革總體方案》。這份綜合方案,對推動香港和深圳的跨界合作,以符合中央年初確實的《珠三角規劃綱要》的要求,殊為重要,因為它正好提供了“先行先試”的合作機會,鼓勵兩地政府就文件多作溝通,讓港深人民更好地“走出去”,爭取發展空間。深圳作為内地一個金融市場相對完備的城市,與香港一河之隔,乘此之便加強港深金融合作,平衡2020年上海成為第二個國際金融中心的格局,這對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更是機不可失。 

  要達致港深兩地在金融上深入協作,首要是兩地政府如何在制度上拆牆鬆綁;當中又有兩個主要重點可先行先試,以增加兩地金融市場深廣度,作為金融協作的根基。 

             制度上要拆牆鬆綁 

  首先,特區政府須協助本港中小型證券公司在深圳開設辦事處。香港要服務深圳金融業,必先讓更多香港證券公司在深圳設立辦事處作服務基地,否則所謂協作只會流於紙上談兵。雖然今年5月,特區政府與商務部簽署了CEPA補充協議六,再次提到容許本地證券業公司到內地發展的空間,然而本港金融業界早前會見廣東省證監會理解今次CEPA協議的具體內容後,卻大為失望。業界理解到,本港證券公司要到內地開拓金融業務,門檻甚高,條件包括“廣東省與香港公司成立的合資公司只會從事向内地投資者提供A股買賣的諮詢服務”、“合資公司資本為5千萬元”、“港方股權最多佔三分之一”;而且,內地合股夥伴的公司規模須具備實繳股本12億元人民幣,公司必須有盈利,公司表現更要較總體為佳,估計符合資格可與港方合資的內地證券公司只有10多間。因此,業界認為有關措施根本無利可圖,未能受惠。 

  其實,深圳擁有内地相對完備的證券業市場體制,香港和深圳又有豐富的證券業市場經驗,正是先行先試的最佳配合。我們建議特區政府應藉今次協作機會,進一步降低港深兩地證券業開業門檻,讓兩地市民循序漸進地自由互購兩地證券產品。 

  另一個港深金融業協作的重點,就是加強港深兩地的交易所合作關係。深圳證券交易所為内地兩大證券交易所之一,與已上市並發展成熟的港交所合作,實在順理成章。然而港深政府多年來都未有特別深入處理過這個交易所合作甚或合併的課題。 

                加強港深交易所合作 

  港交所具備國際監管水平,市場全球開放,資金出入自由,流量龐大,為國際和內地機構投資者提供高增長的發展條件,又為眾多個人投資者提供投資機會;深交所則擁有完備的內地網絡、行業運作經驗、大量的客戶群、多樣的金融服務品種,也無疑豐富了港交所的產品線,補充香港進入內地金融市場的不足。港深兩地交易所相互協作,共同提供跨區域金融服務,資金便能有效轉到港深兩地甚或珠三角地區內最具生產力的企業,投資者也可受到更完備的保護。香港由此可繼續吸引各地公司、投資者、資金和人才,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深交所更可持有港交所股份,以持份者角色引進港交所的管理經驗,為深交所上市鋪路。同時排除港深兩個交易所制度不接軌的制約,統一管理標準,達至港深兩地交易所真正深入的合作。 

  深圳跟香港一樣,同樣面對上海將成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6月15日,民建聯在深圳與多位深圳市政府官員會面,了解到深圳市政府也有與香港在金融方面合作的意願。特區政府不在這時積極與深圳政府提出金融業的協作建議,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更待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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