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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泛濫:法官收買成本低

http://www.CRNTT.com   2009-12-16 12:09:34  


義烏市在2008年前3個月認定的23件馳名商標中,除個別商標外,其餘21件都是通外省的法院作出的司法認定。
  中評社北京12月16日訊/《東方早報》今天刊登評論員王琳的文章“馳名商標泛濫關鍵在法官的收買成本低”,文章表示,“若憑實踐中司法認定馳名商標泛濫成災的異象就否定司法認定本身,並不可取。司法認定‘馳名商標’不但是國內法上的法院職責,也是我國已參加的相關國際公約的國家責任。務實的做法也許還應該是明確認定馳名商標的具體標準,同時加大對違法裁判的問責力度,讓法官做‘假案’的風險高起來。”其內容如下:    

  “馳名商標”又出事了,這次事發遼寧撫順中院。據《中國青年報》14日報道,多名法官捲入“馳名商標假案”,案件涉及遼寧多個中級法院的法官及數十名律師,傳已有3名律師和2名法官在調查過程中自殺。

  馳名商標的認定有兩大途徑,一是工商(行政)認定,二是法院(司法)認定。在法律上,工商認定馳名商標才是常態,而司法認定本為特例。但在浙江義烏市,2008年前3個月認定的23件馳名商標中,除“大德”、“夢娜”外,其餘21件都是通過外省的法院作出的司法認定。

  從理論上講,異地法院認定馳名商標並不違法——如果我們承認商標侵權行為有可能發生在異地,我們就不能禁止異地法院對發生在其轄區內的侵權糾紛行使司法管轄權。這就給了企業,甚至一些馳名商標認定的中介人以可乘之機。他們往往借助於虛構一個商標侵權糾紛,來向法院提起訴訟。而這個“侵權人”通常並不存在,也不到庭應訴。在法官既無經費也無時間趕赴遙遠的浙江進行調查而被告又往往缺席的情況下,認定被告侵權是自然而然的。而原告方的真實訴訟意圖是判決的衍生品——法院會同時認定被侵權的商標為馳名商標。

  為遏制“馳名商標假案”,規範司法“認馳”,2009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還先後發布了《關於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以及《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交由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直轄市轄區內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域名遭搶注而提起的商標保護訴訟,法院也不予審查馳名商標,這些都被媒體解讀為最高法“扎緊”了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口袋”。

  應當承認,這樣的規範是必要的,但又並非最為關鍵的遏制之道。從限制基層法院“司法認馳”,到限制部分中級法院“司法認馳”,如果假案的根源仍在,那麼改變的就只是腐敗利益的日趨集中。原來,依附於“馳名商標假案”之上的司法腐敗利益由全部法院所享有,現在則集中在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直轄市轄區內的中級法院。

  馳名商標在法律上本不是一種“榮譽”,但中文語境裡的“馳名商標”卻實實在在地擁有可觀的市場利益,以至於在不少地方,政府將本地獲得“馳名商標”的數量視為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在政績與利益的合謀之下,企業創立“馳名商標”的積極性被最大限度開發出來。

  當然,“馳名商標假案”泛濫的另一個關鍵原因還在於,那些法官被收買的成本很低。對於法官而言,也有收益與風險的考量。這也是為什麼“馳名商標假案”先是從偏遠法院開始蔓延的原因——貧困地區、偏遠山區的法官更容易被“搞定”。在基層法院被最高法叫停“司法認馳”之後,一些小城市的中級法院成為 “馳名商標假案”開拓的新領地。可以預料的是,如果沒有別的配套措施,有權“司法認馳”的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直轄市轄區內的中級法院將成為一些企業和律師們下一輪要攻關的目標。

  遏制“馳名商標假案”只能是個系統工程,而非法院單方所能完成。最高法院最多不斷抬高法官被收買的成本,但法院無法降低“馳名商標”的市場利益與社會價值。再往下,最高法院就無路可走了,總不可能剝奪所有中級法院“司法認馳”的資格。若憑實踐中司法認定馳名商標泛濫成災的異象就否定司法認定本身,並不可取。司法認定“馳名商標”不但是國內法上的法院職責,也是我國已參加的相關國際公約的國家責任。務實的做法也許還應該是明確認定馳名商標的具體標準,同時加大對違法裁判的問責力度,讓法官做“假案”的風險高起來。

  當然,媒體對“馳名商標”的非神化宣傳、疏通“馳名商標”的退出機制等也是遏制“馳名商標假案”必不可少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