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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首次協商澄清兩大方向疑慮

http://www.CRNTT.com   2010-01-27 07:37:46  


 
  實際上,“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勛本周一在“陸委會”委員會議後的記者會上就明確指出,“ECFA”本身是一個架構性協議,將來必須循序漸進,除了部分優先性和緊急性列入早期收獲清單之外,其他包括商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協議和爭端處理機制等,不需要訂定時程,可以透過這樣的協商平台,進行各項必要的協商與溝通,不會有時程上的概念。劉德勛還強調,“ECFA”是地區與地區之間的經貿關係架構協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一九九二年制訂後,本來就是將兩岸列為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這個條文至今沒有改變,不管是在李登輝或陳水扁時代都是如此。

  這就澄清了兩大方向的疑慮。其一是馬政府曾將“ECFA”的中文稱為“兩岸經濟協議”。如按字面詮釋,這等於是一個普通的兩岸經濟協議,並不帶有自由貿易區的性質。而現在經過兩會多次的正式協商前的商議,正式將之訂名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框架)協議”,而劉德勛也強調“ECFA”本身是一個架構性協議,這完全符合“胡連會”《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中第三點“進而建立穩定的經濟合作機制,並促進恢復兩岸協商後優先討論兩岸共同市場問題”的安排,標誌著無論是兩會協商還是兩岸經濟合作關係,都將走上兩岸和平發展的新階段。至於前一段時間馬政府將“ECFA”的中文簡稱為“兩岸經濟合作協議”,很可能是為了在向群眾宣導過程中簡單明了、避免拗口的簡縮法,以至鬧出了一場虛驚。

  這是防右的一面,也有堵“左”的另一面。那就是某些民進黨人在眼看著“青山擋不住,畢竟東流去”,兩岸“ECFA”勢必要端上海峽兩會的談判桌之後,竟然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聲稱“ECFA”必須是“國與國”的自由貿易協議,因為台灣也是“WTO”的成員體。現在,劉德勛明確指出是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所作定位,將“ECFA”訂位為“地區對地區”的協議,這就四兩撥千斤地將某些民進黨人的無理取鬧頂了回去。實際上,“ECFA”並非是嚴格意義上的“國家與國家”之間的自由貿易區協議,而是類似內地分別與香港、澳門特區簽署的“CEPA”那樣的“主權國家內的自由貿易區協議”。台灣雖然是“WTO”的會員體,但它是以“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的名義申請“入關”的。這在有關兩岸四地分別加入“WTO”的相關文書中,已經標定得很清楚。某些民進黨人的做法,如果不是要藉“ECFA”協商來販賣“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貨色,就是根本不懂有關台灣加入“WTO”的歷史和相關規定,只不過是政治白癡。

  其二是來自台灣內部的疑慮,就是民進黨整日價叫囂反對“ECFA”的各種“理由”,如將會讓大陸農產品衝擊台灣的農業市場,及造成失業等……,因而成為民進黨發動組織萬人遊行的“集結令”,而一些泛綠團體也要發動“反ECFA公投”。經過昨日的說明,這些疑慮當可初步獲得某些澄清。但這仍不足夠,台灣“陸委會”、“經濟部”、“農委會”……等相關部會,還仍應以“ECFA”首次協商中確定的原則和內容,進行形式生動活潑、人們喜聞樂見的宣導,以鐵一樣以事實來消除人們尚存的疑慮,並使民進黨和泛綠團體再無可乘之隙。

  值得注意的是,既然在昨日的協商中,雙方都出到了早期收獲清單,這就證明了“ECFA”是一個雙向性亦即是互動的協議,這就比內地分別與香港、澳門特區之間的“CEPA”更進一步,更像自由貿易區協議。實際上,“CEPA”是單向的,協議內容說的都是內地向香港、澳門特區開放及讓出市場,而未談香港、澳門特區向大陸讓出市場的問題。由此,“ECFA”更為接近於“WTO”的開放、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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