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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信證券腐敗案只是冰山一角

http://www.CRNTT.com   2010-06-24 11:04:20  


 
  就此而言,李紹武案件的里程碑意義是非凡的,但很遺憾的是,對於如此有警示意義的案件,我們沒有聽到管理層的高調表態,更沒有看到相關機構的亡羊補牢,甚至媒體對該事件的關注都不及一些花邊新聞,是無奈、絕望,還是別的,難道不能引起我們的深思嗎?

新聞鏈接:國信證券爆出“PE腐敗案” IPO項目監管待完善(《第一財經日報》 2010年6月14日)

  近日,國信證券因爆出“PE腐敗案”而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5月26日,國信證券內部通報,投行四部原總經理李紹武在執業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監管規定及公司規章制度,嚴重違反了公司勞動紀律,對其予以開除處理,並解除勞動合同。

  據媒體報道,李紹武配偶持有國信證券一保薦上市項目萊寶高科5萬股股份,隨即,又牽連出李紹武配偶持股軸研科技、四方達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這些公司雖非國信證券保薦,但都為李紹武曾經跟蹤的項目。

  IPO項目核查相對寬鬆

  2001年,李紹武的妻子邱利穎設立昕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昕利科技”),持股80%。2004年,邱利穎以約11.3萬元參股5萬股計劃上市的萊寶高科。作為當時90名自然人股東的一員,經過轉送股,邱利穎在萊寶高科上市發行前共持有其6萬股股份。萊寶高科上市保薦機構即為國信證券,保薦代表人為趙德友、任兆成,聯繫人一欄中有李紹武。萊寶高科正是李紹武所在部門負責的項目。2007年1月12日,萊寶高科正式掛牌上市,邱利穎所持股份按照所能解禁股份時點分別計算,市值約為190萬元,增值約15.8倍。

  “萊保高科這個事情屬於特殊情況,根據相關規定,我們調查了萊寶高科簽字保薦人和其親屬是否存在持股情況,但項目組其他成員是不需要進行申報的,所以就有所忽略。”國信證券投行部相關負責人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

  上海一家券商的投行人士也表示,IPO項目監管相對比較鬆,只需要保薦人申報有無持股,重組項目則較為嚴格,由於會涉嫌內幕交易,需要做項目組成員及其親屬持股情況專門調查報告。

  本報記者翻查了幾份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保薦書,關於“發行人與保薦機構之間的關聯關係”,其中一條表明,“保薦機構的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擁有發行人權益、在發行人任職等情況”。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保薦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情節嚴重的,對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其中第(三)條為,本人及其配偶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但這對李紹武並不適用,據核查了解,李紹武並無保薦代表人資格。

  長期從事A股上市的趙律師表示:“此處的'保薦代表人’應該指的是項目的保薦代表人,不然範圍就太大了。聯繫人只能算是廣義的關聯方。”

  上正律師事務所李備戰律師則認為,還可能存在李紹武只是掛名聯繫,但實際上項目是他做的這樣的情況。需要看監管部門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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