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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久霖複出,應給公衆一個說法

http://www.CRNTT.com   2010-06-28 08:39:16  


 
楊濤:陳九霖應該為在國外的犯罪付出代價

   2010年06月25日17:24 來源:齊魯晚報 作者:楊 濤

   6月23日《京華時報》報道,因把中航油拉入炒作期貨的巨虧漩渦而在新加坡服刑1035天的陳九霖(原名陳久霖),出獄後經過一段時間的沉寂再度複出,引起業界關注。現任中國葛洲壩(600068,股吧)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的陳九霖,不過是該公司8位副總之一,而且是分管人力資源。無論是公司還是自己的分管業務,都和讓他“成也蕭何,敗也蕭何”的石油再無半點關系。

   對於陳九霖的複出,媒體聚焦於,陳九霖當年領導的中航油因從事油品期權交易而導致5.5億美元的巨額虧損,致使中航油幾乎破產。而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國有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的,終身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陳九霖怎麼能再次擔任國企的高管呢?

  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在於,陳九霖當年在新加坡獲罪,並不是因為中航油的巨額虧損,他涉及的6項指控分別為:製作虛假的2004年度年中財務報表、違背公司法規定的董事職責、在2004年第三季度的財務報表中故意隱瞞巨額虧損、不向新交所匯報公司實際虧損、欺騙德意志銀行和誘使集團公司出售股票。也就是說,他的欺詐、隱瞞等行為違反了公司管理秩序,損害了公司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利益,正是這些行為,而不是他造成公司巨額虧損的行為,為新加坡政府不能容忍,要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必須指出的是,陳九霖的上述行為,在國內也同樣是為《公司法》甚至《刑法》等法律所禁止的,他在國外有這些欺詐、隱瞞等行為,在國內他還適宜繼續擔任國企高管嗎?

  目前,似乎並沒有法律禁止在國外違法犯罪的人在國內擔任公司的高管,但是如果我們放縱陳九霖在國外的違法行為,也就等於放縱在國外的中國企業特別是國企違反所在國的法律,從而損害當地的市場秩序和國家聲譽。

  重要的不是糾纏於陳九霖造成中航油的巨額虧損,而是類似於他這種在國外違反法律擾亂當地市場經濟秩序的人,能否繼續回國擔任公司高管,特別是國企的高管,法律要不要作出規定,對他們的從業資格作出特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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