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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為何不能“援建”保障房

http://www.CRNTT.com   2010-08-12 08:39:13  


 
  在針對公積金最權威的規定、上述2002年修訂的《條例》(第29條)中,只允許公積金作為保障房“補充資金”來使用。其中,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的60%用於貸款風險準備金,剩餘40%用於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的說法,在2008年的《廉租房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中又被重申,但依然沒有突破增值收益以外的範圍。

  但是,2009年住建部又下發《意見》,表示允許用公積金結餘的50%發放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並將投放範圍明確為“經濟適用房、公租房以及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房”。本次借助國務院此次批復試點,試點城市便得以繞開了《條例》規定,名正言順用閑置公積金來支持資金緊張的保障房建設。

  公積金投資非盈利保障房幾乎是“虧本生意”

  然而,即時法律問題能“繞道”解決、管理機構獲得大多數人同意使用公積金建保障房,這筆“投資”是否合理划算也引起公眾懷疑。目前大部分開工的保障房費用都籌自銀行貸款,公積金注入能幫助保障房打破“單腿走路”的尷尬,但則幾乎注定是“虧本生意”:保障住房本來就不以贏利為目的、公租房租金又較市場價低,風險是一紙行政命令難以阻擋的。

  據官方公布數據,截至2008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超過2萬億元、餘額超過1.2萬億,用如此巨大的餘額來為長期缺乏資金的保障房建設,看起來很合理。但事實並不如此:公積金看上去是個“大盤子”,但由於不能跨區域轉移,對於公積金本金本來就少、增值收益又不多的落後地區而言,拿公積金“救保障房的火”未免杯水車薪。

  公積金建保障房後“優先分配”,是混淆權利與收益

  本輪試點項目公開後,公積金繳納人最大的質疑,是個人“出讓”了公積金的使用權後,能否獲得什麼“好處”。對此,建設部稱“保障房會優先保障城鎮職工的低收入者”,但這其實就是公積金設立的本意,而並非額外的獲利。至於用於保障房放貸新增的利息如何“分紅”,則未見詳細說明。事實上,原來就有的三部分增值收益如何分配到個人,至今仍是個模糊不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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