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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離國將是國家之恥

http://www.CRNTT.com   2010-10-12 09:50:36  


 
王琳:方舟子遇襲案一審“效率優先”的憂思 

  訴訟經不起拖延,所以法諺有雲:“遲來的正義非正義”。但訴訟也不是越快越好,兵貴神速,法不貴神速。

  前天,肖傳國等人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在石景山法院開庭。當天下午,一審判決落地:5名被告人被指控的“尋釁滋事罪”全部認定,肖傳國和戴建湘獲刑拘役5個半月,許立春拘役4個月,龍光興拘役3個月,康擁軍拘役一個半月。這一案件從9月24日全部嫌疑人到案,及至一審結束,只有區區16天時間———這還包括七天的國慶長假。

  訴訟經不起拖延,所以法諺有雲:“遲來的正義非正義”。但訴訟也不是越快越好,兵貴神速,法不貴神速。公正與效率都是司法的追求,當兩者的矛盾無法調和時,只能是“公正優先,兼顧效率”。

  觀察肖傳國案,當然也不能僅僅根據“快偵快訴快審快判”,就先入為主來個“有罪推定”,認為本案一定是不公的。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期限的規定,通常只是約束司法機關必須在某一期限內完成某項司法活動,而很少直接規定司法機關必須經過一定期限才能進行某項司法活動。但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二)款有個例外,這裡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在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依媒體援引的“起訴材料顯示”,肖案於9月30日被石景山公安分局偵查終結,并移送石景山檢察院審查起訴。石景山檢察院於10月2日受理此案。顯然,檢察官在隨後的時間裡犧牲了國慶假期,加班加點完成了訊問、告知及審查等工作,并於10月4日向石景山法院提起公訴。假設石景山法院10月4日“恰好”也沒有放假,并於當日就受理了此案,且於當天就經過了所有內部程序決定開庭審理,而且也於當天就向被告人送達了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那麼,這一案件的開庭時間最早也應該在14日,而不應是10日。

  本案最初以簡易程序開庭,後又轉為普通程序。從媒體披露的情況看,被告人律師和被害人律師都在抱怨庭審太過簡化,這可能讓一些庭審的爭議點無法展開。其實,在庭審之前,已有明顯的兩點不適合簡易程序:一是被告人、被害人均不認同指控罪名,這讓完整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成為必要;二是最高法院曾發文規定,“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本案恰恰已經產生了重大的“社會影響”,理應以普通程序走完一審。

  肖案之所以一審辦結如此“神速”,另一關鍵之處在於司法機關對被害人傷情鑒定的壟斷,以及庭審排斥了對傷情鑒定的辯論。隨著科技日益進入司法,鑒識人員已然成為“法官之前的法官”———在本案中,兩位被害人的傷情鑒定事實上已經左右了整個判決。

  鑒於肖案的一審判決尚未生效,判決書也未公開,筆者不願對此案的實體部分進行評鑒。但有必要提醒司法機關的是,有爭議的司法鑒定已屢屢成為個案演變為公共事件的導火索。對有爭議的司法鑒定結論,允許當事人及其律師提請鑒定人作證,并接受控辯雙方的交叉詢問,將有助於化解公衆疑慮,促進案情真相的查明。當然,在庭審之前,當事人對司法鑒定結論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這項權利亦應得到尊重和實質的保障。(2010年10月12日08:34新京報 王琳 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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