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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案:判處其死刑的是民憤還是法律? | |
http://www.CRNTT.com 2011-04-22 14:37:12 |
藥家鑫案:判處其死刑的究竟是民憤還是法律? 2011-04-22 13:02 南方報網 作者:漆祥毅 藥家鑫一審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 許多人用“大快人心”形容此刻心情,這一紙判決書好似昭告著民眾的勝利。相比於藥家鑫是生是死,我更關注的是判處藥家鑫死刑是基於何種原因,是完全依據法律條文,還是也參考所謂民意?若完全依法行事,所依之法又是那款哪條?此法是否能完全支撐你所作之判決?若有參考“民意”,那這“參考”又是多大程度的考量,這考量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判決? 不可否認,媒體的報道和民意的洪流必然對法官的審判產生或多或少的影響。我不下判斷,藥家鑫是應生還是死?我沒有生死予奪的權力,媒體沒有,民眾也沒有,法官個人也沒有,只有法律有。說到死刑,每當發生此類案件,不免又有人提起廢除死刑的問題,我認為這個問題實在不應該在判案時討論,更不能作為判案依據,要討論也應該在制定或修訂法律時進行。我們不能用還沒有制定的法律來做判案的依據,因為中國法律還沒有廢除死刑。 說回民意,我們現在好像盛行著一種民粹思想,好似大多數民眾認可的,就必然是對的,凡是大多數民眾否定的就是錯的。這種被稱為民意的東西匯集成一股洪流,任誰也難以抵擋。但是許多人大概忘了,法律本身就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民意,且是按照平等原則同時保護強者與弱者的民意。如果法律已不能代表民意,那根本就是法律已出了問題,那我們要討論的就是法律還否能代表民眾之“意志”的問題了?在法律本身並沒有問題的情況下,屈於所謂民憤,才是真正的違背民意,而依從法律才是真正的遵從民意。況且若真是法律出了問題,那真正能代表民意的又豈能是法庭旁聽者,或者是網民的意見? 僅從歷史的角度看,以民意之名犯下的罪行就已不少。納粹就是受到德國民眾認同的,文革也沒有違背當時的民意。所以,你可以說藥家鑫“不殺不足以正法律”,但最好別說“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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