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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如何“飛越瘋人院”

http://www.CRNTT.com   2011-05-16 10:32:15  


 
  63年,肯尼迪政府決定,將醫院中的慢性精神病患轉移至社區,希望其能夠接受以社區為基礎的照顧,並由聯邦政府大量撥款,推動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法案(Community Menta-Health Centers Construetion Act)。該法案中特別強調,精神分裂病患在六個月內可被治療,應將機構中所收留的病患放回社區之中。這種精神病診療的社區化潮流,一直延續至今。

  精神病鑒定日漸細化,腦部掃描和醫師診斷相互配合

  而在技術層面,精神病研究歷經一個多世紀的不斷探索,結合了心理學、病理學、生物學以及精神病學等多學科的更新成果,形成了今天精神病診療的兩套通行參考標準:世衛組織(WHO)推薦的國際標準和美國精神病學會的診斷標準。根據這些權威的診斷標準,精神疾病主要包括器質性精神障礙,藥物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礙(比如狂躁症、抑鬱症),癔症,心理引起的生理障礙(比如厭食、失眠等)和兒童心理髮育障礙等。在這些精神疾病中,以精神分裂症最為嚴重,而抑鬱症、癔症、心理障礙等屬於輕症精神疾病。

  對於腦血管疾病或者大腦損傷導致的痴呆等,可以通過腦部掃描(CT和MRI)來確定病理性改變。還有一些由特殊病症引起的精神障礙,比如梅毒感染、甲狀腺病、腦瘤、腎衰竭等也可導致精神疾病,通過針對性的生理檢測便可。對於吸食毒品和管制藥物導致精神障礙的病人,可以做藥物篩查。然而,對於更多即沒有器質性病變也沒有服用迷幻劑等藥物的精神病人,醫師則主要根據病人的自我陳述,憑其專業知識與經驗,判斷當事人罹患何種精神疾病。在美國,對於精神病醫師的要求也非常嚴格。

  只有在危機人身安全時才能強制入院,強制超過3個月由監委會自動監管

  只有在精神病人病情極為嚴重,如果不進行治療會危害到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時,才能對病人採取強制性治療措施。戰後美國對精神病人進行強制性治療形成了一套嚴格的法律法規,並有相應的監管機構。根據精神衛生法規定,必須向審查委員會遞交治療機構資料、診斷證明、病人意見書(無論同意或者拒絕)、保護人(監護人、家屬)意見書,經過審查委員會批准,才能對病人進行強制性治療。審查委員會的成員必須包括精神專科醫師、心理醫師、護理師、社會工作者、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等。值得一提的是,此種模式已經被推廣開來,台灣也有類似的監委會,在芬蘭,病人的意願要得到充分考慮,病人甚至有權向監委會提出申訴;當對某位精神病人的強制性治療超過3個月,該病例由監委會自動監管。

  ■ 結 語

  美國精神病百年歷程中發生過種種悲劇,精神病相關的故事還有很多。但科學研究的進步,加之媒體揭黑不斷帶來倫理思考,促使政府不斷立法改變相關政策,不但減少了正常人“被精神病”的可能,還促成了精神病患的權益保障的不斷提高。

  (來源:網易評論《另一面》201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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