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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文:民主多樣性與未來兩岸政治

http://www.CRNTT.com   2012-04-22 01:01:38  


 
  海峽兩岸實行不同的民主模式,在大陸稱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台灣稱為“議會民主制”,兩岸的根本矛盾在政治制度上,因此,解決海峽兩岸的政治分裂,實現中國在政治上的完全統一,繞不過政治制度。

  “議會政治”不等同於西方政治制度

  “議會”產生於英國封建社會,西歐的封建制度是指以土地分封為媒介,把維護封建政權的義務在各級土地所有者之間層層分割,以造成政治統治權與土地使用權密切結合的一種政治體制。隨著土地的分封,封君封臣都享有一些權利,相互之間也有應有的義務,這種社會所含有的契約關係儘管是人格化的和不平等的,但“契約封建”卻是後來英國封建貴族與國王簽署《大憲章》的基礎和依據,乃至逐漸形成議會政治和習慣法體系。

  “議會”的前身是屬於貴族議政性質的機構設置,由於反對國王政策,1215年與1258年,英國貴族與國王進行軍事、政治鬥爭,結果,貴族與國王簽署《大憲章》與《牛津條例》。

  《大憲章》是重申封建權利和義務,《大憲章》在原則上和實質上已包含了後來發展起來的議會所具有的徵稅權,對王國政務的國民參與權、監督權等因素,以及“國民自由”的觀念。後來,隨著歷史的發展,“國民”的包含度在不斷地擴大,但上述隱含的幾種權利則被逐漸制度化了,第一,《大憲章》中非經“大委員會”的同意不得徵稅的條款,成了後來“無代表權不納稅”原則的基礎;第二,徵稅要得到本王國一致的同意,就隱含了“國民”有被諮詢的權利。

  當時的“國民”是以教俗貴族為代表,當時議會並未產生,但《大憲章》為未來的議會和議會制度奠定了基礎。

  《牛津條例》的主要內容有四點:(一)成立主要由男爵組成的永久性的15人會議參與王國的管理,國王處理國務時必須遵從其勸導,15人會議還有權指定王國的首席政法官、秘書長和財政大臣;(二)國家的一切稅收均交付度支部而不是王家金庫;(三)郡法庭須設置4個騎士組成的陪審小組聽取對王室官員和郡守的指控;(四)每年舉行三次大議事會,沒有大議事會的同意,國王不能任意沒收地產、分配土地和監護土地,也不能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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