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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能否從寬?有原則無標準看法官

http://www.CRNTT.com   2012-05-29 11:16:20  


自首情節屬於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常常引發爭議
  中評社北京5月29日訊/24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大二女生小米(化名)在教學樓廁所遭猥褻殺害案一審判處被告人死緩,引發死者家屬和網友質疑。受害人的遭遇值得同情,施害者的罪行值得譴責,但案件背後,關於自首減刑的爭論並未休止,法官在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也屢遭詬病。

  一、“自首”而非“激烈反抗殺人”促成死緩判決

  “激烈反抗行為導致被告殺人”並非承辦法官在判決書上的量刑依據,而是對故意殺人主觀惡性程度的衡量

  考慮到被告人受性衝動影響實施犯罪,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為,才導致被告殺人”——死緩的一審判決本身還無法平息民憤的時候,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後的回應簡直是火上澆油。媒體的報道再次刺激網友神經,很多人質疑“難道被害還不能反抗嗎?”“激烈反抗竟能成為殺人者輕判的理由”。淺顯的常識告訴我們,當一個人的生命法益受到嚴重暴力威脅時,刑法賦予了被侵害人極大的防衛權利,面臨搶劫、故意殺人、強姦等具有嚴重暴力的犯罪時,正當防衛不受防衛限度的限制。難道熟識法律的法官真的是收了錢還是腦殘嗎?倒也未必。

  被告人敖翔被控的主要罪名其中一項是故意殺人罪。刑法中故意殺人罪指的是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嚴重侵害他人的生命法益,屬於刑法重點打擊的犯罪之一。但在對犯罪行為定性時必須對主觀惡性和客觀社會危害性進行統一評價。同是故意殺人罪也分為很多類型,有蓄意謀殺,有臨時起意殺人,也有受外界刺激情緒失控而殺人,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各有不同,在量刑的考慮上也有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回頭看這番話,發言的是東莞法院庭長,並非判決書上署名的合議庭成員或承辦法官。這番話也並非是很多人誤以為的“死緩”依據,而更多的是對犯罪人主觀惡意程度的衡量。

  判決書上寫明判處死緩依據是“鑒於被告人敖翔有自首情節,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

  那麼,法官一審判定敖翔死緩的依據在哪兒?從東莞理工命案受害者父親曝光的判決書上,我們可以看到:“被告人敖翔犯故意殺人罪,手段殘忍,情節、後果極其嚴重,論罪當處極刑,鑒於被告人敖翔有自首情節,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可對被告人敖翔判處死刑,不必立即執行。”且不管其說服力如何,縱觀整份判決書,對於從輕處罰的依據,只有“自首情節和認罪態度良好”,並沒有所謂的“有激烈反抗行為,才導致被告殺人”。

  中國現行刑法規定了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這個“可以”,只是原則性的規定,並非“應當”,是否從輕處罰還要考慮犯罪的性質、自首人的主觀惡性、自首的早晚等情況。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應當依法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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