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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架擔責,無關文革 | |
http://www.CRNTT.com 2012-07-09 11:32:20 |
四、打人受罰是法治社會,打人白打才是文革 約架打人是治安糾紛,無需貼標簽賦予各種象徵性意義 微博約架因意見不合而起,約架,罵戰,動手動腳,其實都與“公知”跟“言論自由”無甚相關,動輒貼上標簽將簡單的治安糾紛賦予各種象徵意義,實屬過度解讀。即便排除大學副教授與電視台記者的身份,因糾紛而約定時間地點打架的事情並不少,也未曾引起“斯文掃地”之評價。至於說因意見糾紛打架侵犯了吳法天的言論自由,同樣不成立。真正的侵犯言論自由,是冠冕堂皇的用公權力禁止你說話,或者以“合法方式”事後懲戒。而因個人言論約架,既是他人表達不同意見的一種形式,且也未動用公權力,而且其行為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約架不是文革,文革是打了人白打,法治社會裡每個人違法按法律法規公平追究各自責任 因糾紛約架甚至動手動腳,真要定性的話就是糾紛。情節較輕則治安調解了事,若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承擔民事隨帶刑事責任。有論者將約架打人與文革想提並論,其實大謬。打人與否不是民主法治與否的根本區別,區別是打了人是否按法律法規公平追究各自責任。即便在英美,或是其他公認的法治國家,因糾紛打架同樣有之,並無人痛心疾首感慨法治淪喪。是否法治,是否文革重現,關鍵在於違法行為是否會受到法律懲罰。 文革時期,法律不介入裁決行為正當性,甚至一度扭曲黑白,造成了很多無辜者被打了也是白打,或者被打了就想辦法打回來,法律的仲裁作用完全失效。一個民主的法治社會,並不意味著人人守法,而是指每個人違了法,就將得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追究,無人能例外。 五、打與不打是承擔法律風險下的個人選擇 有話好好說是法治社會常態,但為維護權益採取私人救濟方式並承擔法律後果也是個人選擇 一般而言,凡事我們都講究有話好好說,或者尋求法律仲裁。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另外一些情況,我們的合法權益被侵害,但法律卻未能很好地捍衛,或者至少在當事人看來,法律不足以滿足自己的權益訴求。那麼,採取私人救濟,甚至以約架的方式,捍衛個人權益,同時承擔因此而帶來的法律後果,也不全是野蠻人之舉。回頭再看這場約架之爭,雙方其實都明知後果,且自願前往非受他人脅迫。一個挨打了,很多人同情;另一個實現了打吳法天的夙願,同時也被法律所制裁。 寧願承擔私人救濟可能招致的法律責任,也不願忍受權利受損的狀態,其實也是一種理性選擇,甚至是有勇氣的選擇。正如羅永浩在微博所言,方舟子侮辱了他,他要去潑糞,但他會事先徵求法律後果,如果權衡之下能以承擔法律後果的代價實現自己的權益訴求,有何不可? 結 語:因糾紛約架,違法。約架方違法,應架方同樣違法。參與群毆,違法。若忍不住違法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便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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