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 | |
保障農民地權是一號文件核心精神 | |
http://www.CRNTT.com 2013-02-10 08:48:27 |
其次,農民在轉讓承包權或者宅基地使用權的時候,完全可首先在承包權或宅基地使用權之上為自己設定一份第一順位的年金抵押權利,即無論該土地被轉讓予何人,受讓人均有義務每年向原權利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實物,作為原權利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如果受讓人未能履行債務,則年金抵押權利人可以將該土地承包權或宅基地使用權拍賣或者收回。 這樣的設定,在保障權利人基本生活的同時也會盤活土地。如果沒有這種交易自由,而是繼續禁止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無論對各類金融機構的涉農貸款提供何種優惠,其結果必將是大量的政策補貼和優惠在各級官僚體制中滲漏於無形,銀行仍然會因農民擔保的匱乏而惜貸甚至拒貸。 而即使政府的優惠政策使農民獲得了貸款,擔保責任的欠缺也會使農民的內在約束大為弱化,從而刺激違約拒不還款情形的增加。 再者,城鎮化與土地的集約利用,乃至對耕地的保護,都要求改變現有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政策。一號文件特別強調,不得強迫農民上樓。那麼,農民如何能自願上樓呢?重要途徑之一就是使農民成為存量宅基地或建設用地的開發、收益主體,使農民通過引進資本或自籌資金來建設多層甚至高層住宅,這就要求開放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 如果一方面否認農民通過轉讓和抵押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獲取融資以自我開發、自我收益的能力,一方面又強調“不得強迫”,其結果只能是“農民用不了,政府拿不來”,農村土地的集約化將陷入僵局。或者幹脆,就像今日的小產權房一樣,違法用地和違法交易各行其是,法律公信力受到嚴重削弱。 第三,地權保護也是加強村民自治、保護農民利益的重要途徑。村民自治的程度,依賴於村民約束村幹部胡作非為的能力。在宗族勢力依然強大的農村,這就意味著,用腳投票遠比用手投票更為重要。必須賦予那些不屈服村幹部專權的村民以變賣土地、帶著收益離開的權利,這就要求必須強化個人的土地使用權及其交易自由,而不是繼續強化實際上是在村幹部直接控制之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 沒有這一點,所謂“用手投票”,就只能是“對村幹部的違法和專權進行背書並為之買單的權利”;所謂“村民自治”,也將異化為村幹部的任意而治。 不僅如此,土地財產權還是約束政府權力的基礎。土地財產權的穩定和受保護,本質上是政府權力的受制約和自我克制。如果徵收依然可以隨意違法,如果土地規劃依然可以排斥土地權利人的參與而只是官員的單方決定,如果補償依然可以打白條,隨意減少、克扣和截留,土地權利根本就是一句空話。 宏圖既張、方案已定,剩下的關鍵就是落實。我們欣喜地看到,一號文件明確地提出:建立“權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是激發農業農村發展活力的內在要求。這十六個字,針對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實際上歸屬不明、無人負責的沉屙;指向的是農民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處分自由被剝奪、違法小產權房遍地開花的囧狀;直面的是在一些地方,政府權力對農民土地隨意徵收、違法無忌的跋扈,高屋建瓴地突出了土地權利這一總抓手的至關重要性。 文章指出,抓住這一總抓手,不斷地夯實土地權利、開放土地流轉,實現政府從土地利用的計劃主體到規劃主體的轉變,讓土地財產權人和政府各安其位,充分尊重農民的自主創新,就是抓住了三農改革的牛鼻子,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
【 第1頁 第2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