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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稼祥:公天下之重啟西周(上)

http://www.CRNTT.com   2013-04-11 14:27:46  


 
  從這個意義而言,多中心治理的矩陣模型是周文王演《周易》演繹過來的。如果我有時間,為這個會專門寫一本書,今天你們知道這些就夠了。

  我們老祖宗還有一個“天下為公”的“公天下”理念,這也是我們祖先最早提出的。雅典時期沒有“天下”概念,羅馬時期“世界”、“萬國”概念,但那時候的“萬國”未必是一個政治體制下的概念,是羅馬之外有很多國家。在我看到的材料裡,我沒有看到羅馬哲學家提到“天下為公”天下概念。羅馬共和國時期有過共和制的概念,即使有,我們老祖宗比他們早很多年。如果把多中心治理的法人和公民個人平等自主的概念結合起來,就是我這本書告訴大家的:雙主體法權。在多中心治理的條件下實行主權在民,這樣的政治體制我們覺得能夠避免歷史上為了多中心治理導致災難的過程。

八、我的論證:對民主的5條論證路徑

  迄今為止對民主的5條論證路徑:一是古希臘論證。論證方法是認為所有個人都是不完整的,必須要過城邦生活,只有過城邦生活才能達到至上,民主是實現個人融入城邦的必不可少的方法。融入方式並不是最理想模式,也許有其它模式,比如柏拉圖提供的“理想國”模式,“理想國”國家是一個整體,分成三個階級,在這樣的體制裡沒有民主的任何空間。但亞里士多德的論證民主是通過公民要過一個至上的生活,必須融入城邦,民主是融入城邦的一個方法、一種途徑。

  二是英格蘭提供的,公民之間為了締造一個良好國家必須簽訂契約,每個人的人權神聖不可侵犯,財產權是最主要的權利,擁有財產的個人為了保衛自己的生命及其財產必須和其他公民締造契約,然後再聯合一次形成一個國家。這樣國家就叫公民國家。如果不是這樣組成的國家,公民和國家的主權者處於戰爭狀態,隨時推翻,也隨時可解除契約,霍布斯、洛克大體上是這樣的,霍布斯的意見是:國家主權一旦構成神聖不可侵犯(對個人不是很在意)。洛克認為個人比國家更重要,個人權利受到侵犯就應罷免主權者。論證的路徑都是契約論。

  三是德國論證,把民主看成是選擇領袖的正確方法。馬克斯.韋伯很重要的理論貢獻之一在於發現了權威的類型:制度權威或者法治權威、卡利斯瑪權威。卡利斯瑪權威主要是指個人的魅力權威。在他看來民主是通過競爭方式讓選民選擇一個比較好的但可以罷免的領導人,因為擔心被罷免所以在任時會認真履行職責。把這叫做競爭性的反饋民主。因為隨時可以罷免或者下一輪可以不選他,這是一種事後的制裁,對領袖有很大的制約性,所以民主的主要功能是選這一個好的領袖。現在在西方好多民主政治家把競爭性民主都授予這樣的流派。

  四是美國式的論證有來源:一個是多元利益競爭,聯邦黨人發明的,沒有一種利益是代表全體人民的利益,從這個意義上否定了“三個代表”,因為沒有任何人可自稱自己代表全體人民。但相對於階級利益有很大進步,過去是代表一個階級,現在把我都代表了,個體戶可以入黨了。不過在美國人看來不夠,每個利益集團只能代表自己,不同的利益集團在競爭中才能保護自己的利益、實現自己的利益,這樣的民主是他們所需要的——多元主義的民主。

  第二條路徑是公民參與協商,尋求共識。每次選舉一個領導人,然後選舉下一個,至少需要五年,這五年之間怎麼辦?還有議會不是每一天開會,開會後休假旅遊,這時候有問題怎麼辦法?——公民團體和公民之間相互協商,尋求共識,在共識條件下可以對決策者或者代表施加壓力,形成一個比較好的結合。

  一共五種論證,方法論基礎都是個人主義的方法,不是從公民個人出發就是從領袖個人出發,所以是以公民論證為起點。我的論證裡沒有個人,雖然演講時講到個人,但《公天下》裡從來不提個人,最後一章提到。我從宏觀結構史,一個政治體怎麼合理平衡。結構是矩陣型結構,中間是最重要的中心,一個國家可以有多個中心,有次中心,次中心的次中心,所以我的方法是個人主義方法,不是價值主義方法。所有個人實行民主不用討論,是因天賦人權,排在A的位置。價值只有偏好,不能討論。無論是多中心治理還是民主安排都不是價值,而是工具,使這個國家既強大規模,也有活力,不需要維穩的工具,如果把規模和活力能結合起來,目的就達到了,謝謝大家!(未完待續)

  來源:騰訊“燕山大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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