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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輿論公開討論不是干擾司法

http://www.CRNTT.com   2013-07-08 14:29:54  


 
  德國作為大陸法系最典型國家,要求只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的案件不得報道,其他案件一律公開審判,不禁止媒體自行挖掘新聞內容或發表評論

  作為大陸法系國家,中國實行職業法官制度,專職審判者為具有法學素養的職業法官,與實行陪審制的普通法系國家相較,更可以期待他們能抵抗審判中外來因素的干擾,包括新聞媒體的報道、輿論等,因此,與中國同樣實行職業法官制度的德國並不特別重視新聞報道對於審判的影響,其法院審理公開化原則提供媒體可以報道並評論司法的依據,亦即其新聞自由不僅包含報道自由亦含評價自由,媒體針對刑事案件可以藉評論來形成自己的意見。對於媒體對刑事案件合法自行挖掘的新聞內容或評論,德國政府沒有禁止的餘地。德國法律規定除特殊情況外,案件一律公開審理,公開的規模只受法庭正常空間條件限制。在德國只有案件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才排除審判公開,禁止新聞對其加以報道。 
  
事實證明自由討論刑事案不干擾司法公正  
 
  普通法系國家司法界200年間對“輿論會讓陪審員誤判事實”說法的回應是:“暗示所有潛在陪審員都是無主見、人雲亦雲、可被輿論輕易左右,接近於對他們極大的侮辱”“公正審判只要求不偏不倚的陪審團,而不是對涉案事情一無所知的陪審團”

  中國官方媒體在關於“公眾輿論向司法施壓”“輿論審判”的問題上,總渲染輿論對司法公正已造成威脅,具有專業的司法官比普羅大眾更容易受到媒體的左右。但這只是一種臆測假說,而並非一個間不容緩必須面對的事實。輿論並沒有那麼大的影響力。在普通法系國家,“輿論會讓陪審員誤判事實”的觀點也長久流傳,但被兩百年間的各個法官反覆批駁。1806年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裁決“前副總統伯爾叛國案”時稱:“如果陪審員僅僅接觸到審前信息,不能說明其沒有資格審判”,“陪審員只有在對被告有罪或無罪業已形成無法改變的看法時,才失去陪審員的資格”。1975年美國最高法院在裁決“莫菲訴佛州案”時表示:“陪審員從新聞報道得知被告的重罪前科或被控罪行,不當然推定被告的正當法律程序權利就此被剝奪”“憲法只要求被告面對的是一個不偏不倚的、中立的陪審團,而不是對涉案事情一無所知的陪審團。”1988年美國第四巡回上訴法院在裁決“西雅圖時報訴美國區域法院”時,表示:“如果被告方暗示所有潛在陪審員都是無主見、人雲亦雲、可被輿論輕易左右,接近於對他們極大的侮辱”。

  從1968年到1996年,不止一個的實證研究結果證明電視媒體公開全程報道刑事案件沒有對法官或庭審過程產生負面影響

  關於“媒體報道、輿論參與是否會干擾司法公平”,學界並不缺乏實證的研究數據與結論。美國佛州最高法院早在1968年間即進行了一年庭審電視轉播的小規模實驗,並對於法庭的參與者進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法庭轉播的實驗並不會干擾法庭或導致法庭參與者分心。負責這項實驗的法官評論,參與者的表現,無論是就法庭規範或程序,都沒有負面效果。1990年美國密西根大學法學院會曾進行一項就249名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的問卷調查,多數的受訪者表示,如果是被報道的話,他們偏好全程完整的報道,而非被剪輯後的片段。

  1995年“法庭電視”頻道曾就轉播過的300宗民事及刑事案件的審理法官進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百分之七十一的法官持肯定的態度。其中一位加州的法官說:“過了前五分鐘後,我們幾乎忘了法庭裡有攝影機。”1991年,美國國會司法委員會在6個聯邦地區法院中進行一項為期3年的實驗,允許攝影機進入民事庭中。實驗結果顯示“攝影機在場的影響很小,甚至沒有影響”。1996年,研究人員克里斯•拉斯特引證了美國15個州自1978年至1994年的10個不同實證研究結果,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觀察電視報道法庭及法庭轉播是否損及法庭莊嚴,或者對證人、律師、陪審團員及法官等法庭參與者是否有負面影響。然而,這些研究的結果一致顯示,不論是在民事事件或是刑事案件,很少有副作用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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