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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輪奸的李某某無罪可能性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3-07-11 09:51:24  


 
  其實,按照法醫的實踐來看,性交後, 一般活體的陰道提取物在2一3日內可檢出精子。另外,儘管陰道內的精液是強證據,也不是說體內檢測不出精液強姦就不成立了,因為,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因為心情緊張而沒有射精、被害人在被奸污後因為認為肮臟或者害怕而對陰道或者衣物進行了清洗等狀況。附著在其它地方的精斑,施害人遺留在被害人身上的毛發、衣物纖維、血液等都是證據。只是,不得不提到的一點是本案被害人在事發後兩天才報警,而案發地點又是在酒店,也就是房間中的證物幾乎都不可能“存活”,酒店不可能不在客人走後不打掃衛生。而兩天過去,犯罪嫌疑人身上能否檢測到一些證據也存疑。

  當然,即使李某某確實沒和受害人發生真正意義上的性關係,在兩種情況下,他也不是無罪的,一是犯罪未遂的情況,即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是他幫助同伴實施了強姦行為,例如幫助制服、按住被害人,或者“望風”,那麼,他也是共犯。

  只是如果確實客觀證供無法證實他與受害人發生關係,而其他在場人口供又對他有利的情況下,本著疑罪從無,法官一般無法認定李某某有罪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真的存在他雖然在場但是卻沒有實施強姦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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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二:如果證明雙方是自願的,比如“酒後亂性”——

  再來看例子: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向《法制日報》提供過一起案例。2010年5月2日凌晨兩點,黃某來到深圳市某休閑中心,要求該店服務員小雲(化名)等人為其做足浴,其間黃某請小雲等人飲酒。足浴後,黃某又請小雲等多人一同到KTV唱歌並繼續喝酒。次日早晨7時許,黃某帶小雲來到某賓館開房,隨後與小雲發生性關係。次日下午,小雲到派出所報案。一審法院以強姦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3年。黃某上訴後,二審法院表示,本案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不足以得出黃某系違背小雲意志,與其強行發生性關係這一唯一結論,存在其他合理懷疑。因此,二審法院作出無罪判決。

  另一個例子發生在廣州。阿敏(化名)在廣州地鐵楊箕站邂逅了男白領阿斌,當晚即相約吃夜宵拼酒,阿敏醉酒後被阿斌送回自己家,醒來發現阿斌與她發生了性關係,且在得知阿斌沒有戴安全套後,報警控告阿斌強姦。法院以強姦罪,對阿斌判處有期徒刑1年。本案判決引發巨大爭議,許多法學界人士都認這樣的“酒後亂性”不算強姦。

  例子的啟發:在上海某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撰寫的《強姦案件證據軟肋引發之翻供及對策》中也提到,該檢察院在2010-2012受理的強姦案件中有超過四分之一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翻供,而除了說自己是未遂外,超過六成的就是改口稱性行為是雙方都願意的。而許多專家就認為男女在都醉酒後發生性關係的問題很複雜,能否認定強姦要具體分析了。

  那麼,在本案中:強姦案中最重要的認定條件就是“是否違背了婦女意願”。針對本案,也不少人認為受害人去酒吧喝酒肯定自身也有問題。其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已經說得很明確,“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應定強姦罪。認定強姦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表示作為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具體分析,精心區別。”所以,品格證據頂多是個輔助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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