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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機場爆炸案:慘烈背後隱情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3-07-22 11: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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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需要正視事件緣由,防止“沉沒的聲音”

  村治安隊的特殊性可能導致問題解決困難

  冀中星曾經得到了兩位公益律師的援助,向當地的公安機關申請賠償,可是最終無果。其中因由,並不簡單。村治安隊是隸屬於村委會的。根據村委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及《細則》、公安部轉發三局《關於新形勢下加強城鄉治保會工作的意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群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中規定,鄉鎮建立群眾治安巡邏隊、治安隊、民兵治安隊任務,主要是搞好治安巡邏,維護鄉鎮治安秩序,協助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分子和處理治安災害事故等任務。

  所以,如果出現村治安聯防隊的隊員將別人打傷打殘的事情,到底應該找誰來負責呢?2003年,在廣東曾經發生過一起案子。一名外地籍工程師被誤認為偷車而遭到了治安員的暴打致使左耳耳聾。結果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了毆打人4年。對於民事賠償,最開始法院判決村委會不負連帶責任,工程師不服,上訴到廣州中院,要求村委會也承擔賠償責任。廣州中院作出判決,由於治安員打人行為發生在其工作期間,依照有關規定,村委會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賠償工程師13萬多元。這也是少有的公開的賠償案例,當然,可能和受害者“工程師”的身份有一定關係。而且這起案中村委會還是以民事主體成為被告的。關於村委會能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還一直有爭議。

  冀中星的事件就更複雜。根據冀中星的自述,他是被廣東東莞厚街新塘治安隊所打殘,這也是個村治安隊。但事由是當地整治“摩的”,當年的申請書稱他是被警車給追到了新塘治安隊的門口,再由治安隊隊員出手打人。似乎這個村治安隊是受到了公安機關的委托而“執法”,受害者應該向委托者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賠償。可是,這何其困難,事涉警方,而警方又是調查主體……果然,記者採訪到了曾經代理過冀中星案的公益律師,律師表示,當時厚街警方堅持認為冀中星是在拒絕被查車的情況下,騎車不慎摔倒受傷,只肯以交通肇事立案。苦苦爭取立刑事案件無效後,律師隨即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新塘治安隊所在的村莊對受害者冀中星現金賠償。但是兩次法院都判其敗訴。

  當然,上述困難都該得到正視,否則如《人民日報》所言,就會出現“沉沒的聲音”。

結語

  在公共場所引爆炸彈,對他人造成風險,對這樣的做法必須予以反對。同時,案件發生的緣由,也需要我們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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