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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集體招嫖門”貓膩有幾多 | |
http://www.CRNTT.com 2013-08-05 10:43:23 |
所以,對“招嫖門”的追問與反思不只是提加強監督那麼簡單 白紙黑字的“監督”非常之龐雜,可是收效並不如預期,有時更淪為擺設 有人認為就算法官真嫖娼,也只是一個私德問題,這當然是誤讀。別說嫖娼,就算出入娛樂場所,於法官這個身份也是不被允許的。最高法的《法官行為規範》就明確,“(法官)約束業外言行,杜絕與法官形象不相稱的、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不良嗜好和行為,自覺維護法官形象。”這是因為,法官要判別是非、伸張公道、主持正義,如果自已行為不端正,如何判別他人的是非曲直呢?所以,法官的道德水準應該是高於常人的。由此可以看出,就算是“業外活動”等細節,我國都有所規定。另外,最高法的“五條禁令”也指出,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嚴禁違反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此次“嫖娼門”中的法官涉嫌違反了“五條禁令”。 在實踐中,從憲法到法官法等法律法規再到各種的紅頭文件,監督法官的規定非常多。而能對具體的一線判案法官施加壓力的人也很多——人大的個案監督、檢察院的專職監督、上級法院的工作監督、院領導的簽發監督、審監庭的同事監督等重重存在。可問題是,監督權不僅僅是可能形同虛設,還容易被濫用為幹涉司法的工具,這時候越多的監督反而造成的問題就越多。所以,要防止法官“招嫖”這樣的事情,並不是說聲加強監督那麼簡單。 層級較高的法官比較容易發生“司法腐敗”的問題就在於他們能夠用行政體系的那套權力理論來影響、幹涉司法。這也就是本案的源頭可能存在的問題——下級法院的法官可能受到了上級法院法官的“行政壓力”而無法“獨立地審案”。 這樣一種“權力的幹涉”又會讓窩案更容易出現。所以,一切都關鍵還是在法院行政化帶來的“裁判權縮水,司法不夠獨立”上。要解決問題還是要從此處入手。(參考:劉練軍《法官腐敗及其控制》) 關鍵還是在於讓法官只對法律負責,讓法官隊伍“嚴進”,讓審理活動公開 讓法官只對法律負責,而不是對上級或者對各種各樣的關係負責。不管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凡是法治建設較為成熟的國家都會特別注意這一點。而這並不意味著法官監督少,會亂來:首先,國外的普遍經驗是法官選拔門檻高、入門難,法官都是經過層層選撥而來的,屬於法律人中的精英,其職業能力和職業倫理幾無瑕疵,更遑論存有缺陷,同時,法官的薪資和社會地位都比較高,他們確實犯不著知法犯法。其二,法官的所有裁判行為都是公開的,其判決文書的說理釋法程度如何,事後要經受上級法院及社會各界的審查與檢閱,他們枉法裁判的空間相當有限,堪稱小如針孔。其三,法官如果真的存在枉法裁判等違法失職行為,那必將面臨著被彈劾,甚至被司法起訴的命運。除卻這三點,諸如“陪審員”這樣的制度,也可能在司法活動中對法官權力有很好制約。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都在做類似的嘗試。 所以,儘管看起來我國法官的腐敗案件發生率並不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高,可是比起國外發指先進國家的同儕們就高多了。而能夠學習的經驗實在不少。 結語 有句法律名言是,“法律是帝國的首都,法官是帝國的王侯。”這是對法律權威、法官地位的高度讚美。如果法官陷入“集體招嫖“這樣的醜聞,又讓人如何對這種權威和地位信服呢?這當然就不是私德、公德又或者紀律問題那麼簡單。(來源:騰訊評論今日話題2013-08-05 第251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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