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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生站強制引產:於法無據,涉嫌犯罪 | |
http://www.CRNTT.com 2013-08-08 12:05:38 |
強制引產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計生站強行押孕婦去醫院引產無法可據,是違法侵害公民人身自由 由於強制引產措施通常是針對不願意自行進行終止妊娠手術的婦女,所以在實施終止妊娠手術之前和終止妊娠手術過程中,計生部門必然會剝奪懷孕婦女的人身自由。在湖南漣源市的此次事件中,受害人丈夫“在出租房內洗澡,出來後發現剛剛還在家的妻子不見了”,相關報道中提到,安平鎮中醫院、計生站的人證和文件都能證明受害人是被計生站人員強行押去醫院。依據中國《立法法》第8條的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理應據法行事,但強制引產無法可據,所以就是毋庸置疑的嚴重非法侵害公民人身自由。 計生部門工作人員不是警察,沒有強行押走公民的權力 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在中國只有警察才可以依法押人,計生部門工作人員不是警察,沒有強行帶走公民的權力。 計生站不能逃卸拘禁傷人的刑責 強制引產不是計生站合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沒有“違法阻卻事由”,所以相關人員仍需承擔刑事責任 在以前對強制墮胎案件討論的過程中,有不少人認為政府工作人員是執行其職務,因此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確,執行職務的人無需就其對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傷害承擔法律責任,這在刑法理論上叫“違法阻卻事由”,即合法的執行職務阻卻了行為的違法性,因此不能認定這種行為是犯罪行為。但是,如前所述,只要現行法律不批准,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政府工作人員都無權對孕婦實施強制墮胎,因此強制墮胎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具有違法阻卻事由,實施強制墮胎行為的工作人員仍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結語: 強制引產措施的問題在於,它處於法律運行中的灰色地帶,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卻一方面沒有相應的立法授權,另一方面又在現實中大行其道,不受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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