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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如何打擊記者“收黑錢”

http://www.CRNTT.com   2013-10-28 11:08:44  


 
  審訊全程錄音,不得夜間審訊

  台灣刑訴法還規定,任何案件的審訊,都應全程連續錄音(大陸刑訴法只要求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台灣刑訴法還特別指出,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此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非必要不得羈押,法官審訊後方能做羈押決定

  在偵查階段的羈押問題上,台灣的做法有別於大陸。大陸刑訴法規定,滿足XX條件的,可以(不是必須)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而台灣則規定,滿足XX條件的,可以羈押。前者強調的是特殊情況才不羈押,後者強調的是特殊情況才羈押。

  這兩種傾向導致什麼結果呢?從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歷年工作報告所公布的逮捕和提起公訴統計數字可以看出,提起公訴的犯罪嫌疑人一般90%以上都被採取了逮捕羈押措施。這表明,在大陸不分輕罪和重罪,基本是構罪即捕,而且對於輕罪與重罪適用相同的羈押期限。這使得輕罪的羈押期限普遍呈現與其自身罪行相比明顯不相適宜的過長問題,嚴重的甚至出現刑期倒掛的畸形現象。而台灣的案件調查中,最常見的情形就是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在2011年台灣的“記者入股色情酒店”一案中,警方在約談一名涉案記者後,就讓其交5萬元保證金後離開。

  過高的羈押率,會使“刑拘”本身成為一種事實“刑罰”,這和“法院才能定罪”的原則相違背。而且按照大陸法律規定,短期刑拘決定警方就可以做出,長期羈押決定警方申請檢察院批准即可做出。而台灣必須是法院法官審訊嫌疑人後,才能由法官做出羈押於否的決定,這就與“法院才能定罪”的原則更近一步,涉案人員的權益可以得到保障。在這些嚴格的保障下,人們也不太擔心記者會被陷害,不會聯想到對記者的司法調查是想打壓輿論監督。

結語

  由於台灣媒體的行業自律尚不健全,所以媒體醜聞不斷。對於這些醜聞台灣司法部門積極介入調查,民間也是人神共憤,沒有引起任何社會的撕裂。來源:騰訊評論今日話題2013-10-28 第25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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