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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改革路徑應從兩方面入手

http://www.CRNTT.com   2014-02-26 09:14:42  


 
  二是發揮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董事會的核心作用。

  “抓大放小、依法授權”實質上就是在理順“委托-代理”關係的基礎上,以董事會為核心,進一步構建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目前,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普遍以董事會建設為核心加強國有企業公司治理,已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還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進一步突破:

  首先,增強董事會獨立性。

  《OECD國有企業董事會治理—國際實踐概述》中明確指出,董事會在國有企業公司治理中起核心作用,並應該保持董事會的獨立性。但是從國內普遍的實踐來看,目前我國各級國有企業董事會本身的獨立性較弱,並且沒有被賦予應有的權力,主要表現在對經理層的任免權和部分事權,國有企業董事會擁有總經理獨立聘任權的情況更是鳳毛麟角,應盡快賦予其合法權力,進一步提高國有企業董事會的獨立性,並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的要求,“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此外,董事尤其是外部董事的選擇決定了董事會的獨立性,然而目前很多地方依然沒有賦予國資監管機構選擇董事的權力,尤其是外部董事往往成為“退休領導俱樂部”和榮譽勛章,因此外部董事過半數依然要繼續推進,更重要的是外部董事職業化、市場化、專業化需要進一步提升。

  其次,實行分類監管。

  國資委成立至今,在公司治理方面仍處於一刀切的粗放型局面,無論企業規模大小、是何類型,都是一把尺子、一杆稱、一鍋粥,以統一標準來衡量,國有企業分類治理模式尚未形成。分類監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對國資、國企改革提出的必然要求,因此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明確指出要“準確界定不同國有企業功能”。在實踐中,中央和部分地方國資委在國資監管時已有分類的意識和初步做法,例如分類幹部管理、分類業績考核,但在法人治理結構這種所謂的頂層設計方面尚屬空缺。即便如此,分類也絕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因此不能為了分類而分類。分類的目的是使屬性相同的企業具有可比性,使屬性不同的企業具有差異性和區別性,從而才能更加客觀、實際、公正地進行評價,有針對性地進行指導和監管。

  最後,是構建量化評價體系。

  目前,董事會量化評價尚未普及。各國資委在受理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方面開展了不同程度的制度創新,但這種評價模式更大程度上屬於定性的方式。雖然個別地方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上海國資委)初步探索建立了量化評價指標體系,但也沒有針對每一類型的企業進行分類評價。

  文章指出,國有企業基本可以從四個維度進行分類,按照提供產品的性質可以分為公用類、戰略類和競爭類,按照行業類別可以分為工農產品製造類、建築房地產類、商旅服務類和投資類,按照規模大小可以分為規模較大、規模中等和規模較小,按照資產證券化率可以分為整體上市、部分上市和非上市。其中,根據企業提供產品的屬性和本質目的來劃分,應當是國資委分類監管的主要原則和標準。在實踐中,如果遇到集團多主業的情況,應當揭開“集團的面紗”,按照各業務板塊的權重區別對待,通過各種手段踏踏實實做到監管下沉,而不是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更重要的是,進行分類評價時,則應該根據四個維度分別設定有針對性的指標,根據企業的特點將各維度的分類指標整合成一個特定的指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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