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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要有中國特色

http://www.CRNTT.com   2014-04-11 09:23:23  


 
  第四,在保障範圍上。受經濟發展水平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各國存款保障的限額也相差甚大。在21個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成員國中,保障限額最高的是澳大利亞,為100萬澳元,最低的是印度,為2240美元,21個國家平均為14.5萬美元;用保障限額與人均GDP之比來衡量,印度尼西亞最高,為8000%,阿根廷最低,為80%;從受保障的存款金額占全部存款的比重來看,美國最高,達到79%,新加坡最低,為19%,21個國家平均為41%;在受保障的賬戶數占全部賬戶比重方面,巴西最高,為98.9%,意大利最低,為55%,21個國家平均為84%。

  最後,在保費定價上。主要有單一保費和基於風險的差異化保費兩種。所謂單一保費是指所有投保機構,無論風險大小和類別差異,均採用統一的保費標準,當然,保費標準可以隨時間推移和環境變化進行調整。基於風險的差異化保費則是指根據投保機構的風險情況徵收不同費率水平,高風險機構收取的費用較高,低風險機構收取的費用較低。根據可獲得的資料,在主要經濟體的實踐中,目前兩種模式的使用大致相當。

  文章認為,儘管正式方案到目前為止仍未推出,但相關媒體報道顯示,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在實施之初,極有可能採用基金的模式,在保費方面則傾向於使用差異化風險定價。此外,媒體報道也提到了存保機構的現場檢查權方面的問題,等等。由於尚無具體的方案,我們還無從對國內的存保制度做更為全面的評價,而主要是根據國際實踐,以及上面所提到的幾方面信息,提出幾個在未來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首先,應因地制宜,實行符合中國國情的顯性存保制度。從國際經驗看,各國存保制度差異巨大,很難簡單以其中某個國家作為模板進行仿效,否則,由於內外部環境的不同,實際效果或可能南轅北轍。為此,建議在設計制度細節和推進時,應充分考慮中國的實際情況,包括經濟發展水平、銀行業發展路徑、銀行業結構以及公眾的認知與接受程度,等等,不宜片面行事。

  其次,應弱化存款保險的審慎監管權力。從國際經驗看,僅有少數國家(以美國為代表)的存保機構負有較強的監管職能,溯其根源,是因為其成立時間較早,而當時銀行監管相對粗糙,存保機構的介入不失為一個有益的補充。而在絕大多數國家引入存保制度時,特別是上世紀80年代末以來,在巴塞爾委員會的推動下,對銀行業的監管已達到相當專業和複雜的程度。在這種背景下,引入一個新的機構來填補監管真空的意義不大,反倒可能引發嚴重的監管扭曲。具體而言,在存保機構具有一定現場檢查權的情況下,其檢查內容、整改及處罰所能涉及的範圍,與現有銀行監管機構如何分工和協調,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如果二者的標準和導向不統一,銀行應該如何處置?這到底是會降低銀行風險,還是加大銀行風險?怕都不是很好回答的問題。從這個角度看,如何建立存保機構與銀行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這個制度的實踐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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