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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收入分配視角看深化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4-10-15 09:29:41  


  中評社北京10月15日訊/事權是財權的基礎,財權是事權的保障。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分稅制財政體制運行20年來,隨著營改增的推進,中央和地方財政逐步建立了以共享稅為收入分配主體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如何與以共享稅為主體的收入分配體系相適應,是深化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必須面對的問題。

  以共享稅為收入分配主體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建立

  中國經濟時報發表浙江省財政幹部教育中心主任、研究員餘麗生文章表示,為了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分配關係,調動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增強財政的調控能力,中國1994年開始推行了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將稅收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並把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作為共享稅 (共享稅的主體是增值稅)。其中增值稅的共享比例中央財政為75%,地方財政為25%;海洋石油天然氣的資源稅歸中央財政,其他資源稅歸地方財政;由於證券交易稅的特殊性,收入大頭歸中央財政,少部分歸地方財政。2002年又把屬於地方稅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改為共享稅,共享比例為五五分成,2003年改為六四分成,60%歸中央財政,40%歸地方財政。2012年1月1日起中國又在上海開展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即營改增試點,2012年8月1日起試點擴大到江蘇、北京等全國10省市,2013年8月1日起試點範圍推廣到全國,2014年1月1日起又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並從6月1日起將電信業納入營改增試點範圍。隨著營改增試點的不斷的推進,全面徵收增值稅指日可待。營改增以後意味著屬於地方稅的營業稅改為共享稅的增值稅,實質是增加了共享稅的範圍和規模。

  從分稅制財政體制20年運行情況看,地方稅的主體稅種所得稅、營業稅改為共享稅或屬於共享稅的稅種後,地方稅幾乎沒有主體稅種,主要由房產稅、契稅、城建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小稅種組成,而中央和地方財政的共享稅從增值稅等擴大到增值稅、所得稅等,增值稅、所得稅等共享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從2004年的50.8%,到2013年達到53.2%,隨著營改增的全面實施,共享稅的比例還會進一步的提高,超過60%是可以肯定的。這樣,中國分稅制財政體制中,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收入主要由共享稅組成,即中國建立了以共享稅為收入主體的分稅制財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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