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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法治中國的改革路線

http://www.CRNTT.com   2014-11-01 09:02:25  


 
  文章認為,建設法治中國,需要把建設法治市場經濟擺在突出位置。未來6年,中國經濟轉型發展正處於歷史關鍵節點。加快推進法治市場經濟進程,完善市場經濟法治建設,釋放市場經濟的新紅利,不僅能為保持7%左右的中速增長奠定堅實基礎,而且將為走向公平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1.用法律界定政府與市場邊界,加快市場主導的經濟轉型。從實踐看,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關鍵在於實現經濟增長方式從政府主導向市場主導的轉變。這就需要依法劃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實現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關係的定型化、制度化。例如:修改完善企業國有資產法律法規、公共資源配置法律法規、市場監管法律法規;形成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的法治規範,為拓寬社會資本發展空間提供法律保障,使法治成為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制度保障。

  2.完善產權保護制度。這些年營商環境惡化的突出矛盾是產權保護不到位,社會資本的投資信心不足。打造法治化的營商環境,重要的基礎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例如:賦予不同所有制企業平等的法律地位,完善產權平等保護制度,為不同所有制的財產權利平等提供法律保障,嚴格禁止任何機構不經法律程序剝奪私人財產;推動農村土地物權化改革,通過規定農村土地使用權可流轉、可抵押、可入股等,形成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的法律制度;適應由工業經濟向服務經濟轉型的客觀趨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立法,用法律促進和保障創業創新。

  3.以法治破題市場治理。從現實需求看,一方面要加快推進以法治為基礎的市場監管轉型。以行政審批為基礎的市場監管不僅抑制市場活力,而且弱化了市場監管效果。用法律提高市場監管的權威性、有效性。推動市場監管由行政監管為主向法治監管為主轉變,形成市場監管的法律框架:研究出台綜合性的《市場監管法》,強化市場監管機構的權威性;修改《食品安全法》和《藥品管理法》,實行最嚴格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把反行政壟斷納入《反壟斷法》,對國有壟斷行業等相關行業監管內容進行清理、修改,推動壟斷行業競爭環節對社會資本全面開放,自然壟斷部分吸納社會資本廣泛參與,城市公用事業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另一方面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客觀上要求打造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例如:把負面清單管理納入《行政許可法》,為企業“法無禁止即可為”提供法律保障;加快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在市場准入、稅收支持、政府購買等方面一視同仁,為各類企業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

  關鍵在於“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文章稱,“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從中國現實的國情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關鍵在於“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提升法律的實施力和權威性。這就需要以法律制約權力,以法律規範權力,實現政府權力法定、程序法定、監督法定,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進程。

  1.用法律劃清權力邊界。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從經濟社會轉型升級的現實需求看,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至關重要。無論是加快推進經濟轉型,還是社會轉型、政府轉型,都需要通過政府職能法定化,實現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關係的定型化、制度化。例如:1-2年內,以修改《行政許可法》為重點,明確界定負面清單的領域和範圍,逐步完善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政府與企業關係的法治體系;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推進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的要求,盡快形成專門的國家機構編制法,通過3-5年的努力,形成覆蓋包括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等財政供養單位、體系完備、功能完善的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法律體系,形成以財政經費控制機構編制的新格局,在嚴格按規定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減少機構數量和領導職數,嚴格控制財政供養人員總量上取得重要突破。

  2.用法律規範權力行使。制約權力、規範權力,是法治的重點:加快政府權力清單立法,推動從中央到地方公布權力清單,真正使政府部門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為市場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盡快出台《行政程序法》,對行政行為的實施方式、過程、步驟、時限作出規範;用法律規範決策權的行使,建議將“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納入中央與地方的組織法體系,加快落實四中全會提出的“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加強依法問責,建立嚴格的行政問責制度,加大對行政公務人員在消費安全、安全生產、環境污染、行政違法、行政侵權等領域的問責力度,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

  3.用法律保障社會監督權力。“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重在“公開”。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大原則,需要盡快出台全面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的法律法規,以及政務公開、財政公開、司法公開的具體方案。與此同時,要強化人大監督、媒體監督、公眾監督,以為實現權力制約權力和社會監督權力相結合找到一條有效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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