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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岸互動現狀解構與翻轉 | |
http://www.CRNTT.com 2018-04-06 00:19:56 |
在“邦交國”方面,繼巴拿馬後,加勒比海的多明尼加、海地,歐洲的教廷、甚至非洲的布吉納法索,皆為大陸方面可能從台灣手中拿下的“友邦”。多明尼加及海地的邦誼,蔡英文政府除了強化金援外,似已無計可施。台灣委請美國國務院幫忙關注及勸說,能發揮多大功效,從巴拿馬斷交的案例看來,答案已十分明顯。在政府間國際組織(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IGO)方面,可以預見,聯合國專門機構及周邊組織,除了兩岸三地已分別具有會員體身分的WTO之外,大陸勢必將排除台灣方面獲得任何形式參與的機會及途徑。針對台灣在非聯合國體系之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參與,將觀察蔡英文政府是否持續出現在十九大報告內的“六個任何”定義中的作為。原則上台灣方面的參與僅能比照其他的屬地、自治區、企業、國際非政府組織等不具有主權身分的參與方所具有的權利義務及地位。換言之,台灣已慣常參與或具有固定會籍之政府間國際組織,北京將加大力度藉由通過決議或修改組織章程的方式,將台灣方面在各組織的身分明確降格為“非主權之區域會員”(non-sovereign regional member),或“中國台灣省”(Taiwan province of China)。 2.2 兩岸互動:強化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推動 2.2.1適時強化單邊立法與作為、淡化台灣民意及政局變化的擾動 從十九大報告可得知,大陸方面將強化以自己公權力所及的手段及資源來推動統一的進程。從報告涉台部分遣詞用句的變化可以看出,大陸在心態及思路上已出現調整。台灣民意不再是兩岸能否進入統一協商及制度規劃的必要條件,大陸本身軟硬實力的增長而能夠強化對台灣的影響和對美國的牽制,方是必要條件。今後,大陸方面的立法及公權力作為片面涉及和涵蓋台灣方面管轄領域內的人員、貨物、財產將更為頻繁、更加多元。例如將國安法的適用範圍從該法所規定的“公民”,擴大解釋適用於台灣“居民”、“同胞”,並與卡式台胞證的使用和台灣民眾在陸的處遇掛鈎;明確針對性的軍演或任何執法公權力的展現,包括對外島海域及海峽中線的騷擾,以及繞台灣本島巡航等等,亦將成為台海周邊的“新常態”。但在官民分開看待的前提下,仍積極、耐心、持續地行銷兩岸交流的紅利,吸引台灣的資金、人才、技術,並將大陸形塑為青年揮灑才幹、實現願景的樂土。在深化產業合作上,仍著力加強兩岸民間企業的合作平台與機制。藉由台商本身面臨的轉型升級壓力,促進兩岸產業鏈、供應鏈、價值鏈合作,使大陸台商經營更深地嵌入到大陸的產業與市場體系之中,將台商的經營及企業佈局與“中國製造2025”、“一帶一路”建設銜接,使產業合作成為兩岸經濟融合發展的重要載體之一。 2.2.2 完善以台胞證為核心的國民待遇機制 大陸方面政法及相關部門勢將秉持十九大報告的宣示,逐步完善以台胞證為核心的國民待遇執行機制。換言之,大陸將提高及明確化台灣人在大陸的法律地位。採行手段在於廣化台胞證的功用,從台灣民眾赴陸的旅行證件,擴展為台灣人在大陸唯一的合法身份證明及法律證件,進而讓在陸台人可憑台胞證在大陸享受“類居民”的待遇與權利。可以推估,今後大陸方面將推動持台胞證者得逐步享有與大陸居民同等的社會福利,逐漸賦予台灣人在大陸的“居民待遇”。在法理上,台胞證仍不等同於大陸的居民身份證,但台胞證能逐步具有大陸身份證相同的各種功能。此外,藉此還能夠逐步弱化“中華民國”護照的便利性,彰顯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立場,台胞證將進一步擴大適用於“中華民國”籍人士在海外尋求中共駐外使領館及機構協助時的身分驗證,以及成為台籍人士進入國際或多邊組織時須出示的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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