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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健答中評:國歌法立法 是應有之義 | |
http://www.CRNTT.com 2019-01-24 00:13:13 |
朱家健表示,在國歌法本地立法後,包括在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司法人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和其他公職人員作出誓言的宣誓儀式中,都需要奏播國歌。而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本年度法律年度開幕禮致辭時更指出“重要儀式中奏國歌為合適做法,就如其他國家在重要的場合亦會奏國歌”。 《國歌條例草案》條文中列出多個須奏播國歌的場合,包括升國旗儀式、官方國慶酒會和回歸周年紀念酒會、官方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為保衛香港而捐軀之人士”、“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等儀式、官方重大體育賽事和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此外,草案條文亦包括禁止國歌用作商業廣告用途,以及在私人的紅白二事場合奏播,朱家健建議,港澳特區的國家憲法日活動和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也可列作須奏播國歌的重要場合。 朱家健表示,立法的另一亮點是《國歌法》須納入小學及中學教育,讓中小學生了解國歌的由來和內容,並從小培養對國歌的崇敬和尊重。他認為,香港教育局應持續跟進、檢討國歌內容納入小學及中學教育的工作,手法要落地容易執行,並教導中小學教師有關國歌由來和內容,以身作則。國歌教育工作是法治教育的重要部分,尊重國歌便是守法的表現和履行了公民責任。國歌教育、宣傳和普及須與《國歌法》的執行相輔相成。 朱家健亦指出,《國歌法》本地立法後,港人日後在商業或創作時,不應更不能有歪曲、貶損國歌的意圖和元素。現行香港法例已有《國旗及國徽條例》以保護國旗和國徽在香港特區的使用,而在《國歌條例》通過和生效後,國旗、國徽和國歌在香港特區均有法定保障,涉任何侮辱國旗、國徽和國歌的行為將同屬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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