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毅夫:科舉與捐納 | |
http://www.CRNTT.com 2020-08-04 00:04:27 |
科舉同捐納的交集在於,捐納的項目包括賣官鬻爵,也包括出售科名。科名裡有監生、貢生可以捐納。捐納而來的監生稱例監或納監,捐納而來的貢生稱例貢或納貢,以其援例捐納取得監生或貢生資格也。取得監生、貢生資格,用於炫耀,屬於世俗行徑;為了參加鄉試,則是文人路子。例監(納監)、例貢(納貢)經國子監推薦(取得監照),均可參加順天府鄉試。譬如,清道光二年(1822)七月,張集馨到京捐納取得監生資格,又經國子監考到(即入學考試)和錄科(相當於各地生員於鄉試前一年接受的科考,合格者即有參加鄉試的資格),旋參加順天府鄉試並勝出為舉人。張集馨後來中進士、點翰林,曾兩度入閩,先後任福建汀漳龍道、福建布政使。最遲到了清光緒末年,似乎可以在當地捐納取得監照,經當地官府批准,參加當地鄉試了。譬如,清光緒二十八年(1902),台灣文人連橫到廈門捐納取得監生資格,並得參加當年舉辦的福建鄉試。至於科名裡的生員,曾以“生員名目”或“生員名色”做過有名額和止期限制的買賣;而舉人開捐,據文廷式《聞塵偶記》,“甲午開捐,舉人兩萬金一名,以百名為限”,“舉人開捐,至丙申春,應命捐納者僅二人”。甲午為1894年,丙申為1896年也。 (作者系閩南師範大學客座教授、全國台灣研究會副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