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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多維視角審視ECFA存廢

http://www.CRNTT.com   2020-09-07 00:05:06  


 
  一、ECFA本身視角的審視

  (一)兩岸簽署ECFA的初衷

  2010年6月29日,兩岸兩會在重慶正式簽署ECFA。回顧當時ECFA簽署的背景和相關過程,可以看出兩岸在簽署ECFA的初衷方面既有明顯的不同,也有很大的交集。從當年中央對台工作會議的精神看,大陸推動簽署ECFA的初衷主要在於推進兩岸交往制度化和機制化進程,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進程中不斷增進台灣同胞的福祉。①從台灣經濟特徵、當時面臨的困境及2010年4月25日“雙英ECFA辯論”的相關內容看,台灣方面推動簽署ECFA的初衷主要是解決台灣經濟日益被邊緣化問題,探索融入區域經濟整合大趨勢的路徑,為台灣經濟找出路。正如時任台灣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高孔廉先生和海基會經貿處副處長鄧岱賢先生最近撰文指出,ECFA對於台灣這樣的小型開放出口導向型的經濟體極為重要。②兩岸簽署ECFA初衷的交集是互利共贏、共同增進台灣同胞的經濟福祉,這一共同初衷的實現方式就是ECFA所開啟的兩岸經濟合作制度化。

  (二)WTO框架下對ECFA的審視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第24條第5款允許成員之間形成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或者為建立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而必須的臨時協定;第5款(c)項規定:“本款(a)項和(b)項所稱的臨時協定,應具有一個在合理期間內成立關稅聯盟和自由貿易區的計劃和進程表”。③這一規定意味著WTO成員可以在WTO框架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或關稅同盟,並根據需要先簽署臨時協定。WTO《關於解釋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4條的諒解》中對臨時協定合理期限的解釋是:第24條第5款(c)項所指的“合理持續時間”衹有在例外情況下方可超過10年;如屬一臨時協定參加方的成員認為10年不夠,它們應向貨物貿易理事會提供需要更長期限的全面說明。④由此可見,WTO框架下臨時協定的合理期限原則上是10年。

  兩岸都是WTO成員,ECFA是兩岸遵循WTO基本原則並結合兩岸特色簽署的框架性經濟合作協議。依據上述規定,ECFA在性質上屬於為形成正式自由貿易協定(FTA)而簽訂的“臨時協定”或“過渡性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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