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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再論中國南海主張的代表權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21-06-14 00:02:56  


 
  針對進入庭審的台灣地區證據,中國政府態度明確。2016年3月24日中國外交部曾針對台灣地區的《南海政策說帖》和《法庭之友意見書》發言,可完整顯示中國政府對台灣當局證據之態度。其中關鍵一段:“中國將南沙群島作為整體主張海洋權益,兩岸中國人都有責任共同維護中華民族祖產”。〔38〕此發言強調了“南沙群島整體論”和“祖產”兩詞。《布萊克法典》的“祖產”(Heritage),意思是前人所擁有的全部財產。〔39〕

  結合2016年7月12日中國政府在南海案後發布的《南海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聲明》、〔40〕2011年7月6日外交照會。〔41〕2016年7月12日聲明提到:中國在南海的權益,包含了(1)四大群島的領土主權、(2)四大群島整體主張的海域權利、(3)歷史性權利;2011年7月6日外交照會係表明:中國歷史性權利之內涵包含了“歷史性所有權”。故,此兩份聲明可解釋中國南海“祖產”的具體內涵。換言之,中國政府2016年3月24日之發言已清楚表明:不認可台灣當局之“太平島單獨主張海域”,因為中國南海祖產的內涵有“標準答案”。

  荒謬的是,仲裁庭竟透過歪曲中國外交部2016年6月3日之發言,認為中國政府“同意”台灣當局的“太平島單獨主張海域”,並將之認定為中國政府全部立場。最終,仲裁庭以假充真捏造了不存在的爭端,支持了菲國主張。

  然細查2016年6月3日中國外交部發言全文後發現,中國政府確認為太平島是法律意義的“島嶼”非“岩礁”,但仲裁庭忽視了中國外交部開宗明義的主張:中國政府是對包含太平島在內的南沙群島做整體海域權利的主張,並非僅就單個島嶼主張海域權利。〔42〕故,“以太平島單獨主張海域權利”不能被視為中國之主張。顯然,南海仲裁庭構成違反“2758號決議”。

  4.2仲裁庭濫用自由裁量權否決太平島係“具備完全權利的島嶼”

  在裂解“整體主張”得逞後,南沙最大海上地物的太平島,其法律地位遂成程序問題關鍵。如果太平島法律地位是“具備完全權利的島嶼”能產生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會與菲國海岸產生的海域權利重叠,構成《公約》第298(1)(a)(i)條之“海域劃界爭端”,排除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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