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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岸融發需重視整體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21-09-25 00:03:47  


 
  原則上,治理是“秩序的統治和集體的行動”的建立過程,③源自拉丁文Gubernare,意謂統治或指導。治理的構成是多種權威管理人民的統治形式,與個體致力於形塑他們自己主觀性的自我技術。④治理必須有目的,而且應該與秩序區隔;⑤因為秩序不需要意識到目的或利益,秩序可以沒有治理而存在,治理則需要有秩序的某些形式。

  從公共行政與公共政策的觀點切入,⑥治理可以定義如下:

  (一)組織之間相互依賴:包括非政府行為體,因此改變政府的邊界,代表公共、私人、志願部門的界線變得模糊不確定。

  (二)網絡成員之間持續互動:這是基於交換資源,以及協商共同目標的需要。

  (三)博弈式的互動是基於信任:因為受到了網絡參與者的協商,與同意的博弈規則所控制。

  (四)對於國家有一定的自治權:網絡是自行組織的,對於政府沒有責任;不過,政府可以間接但不完全的管控網絡。

  治理是從實踐領域開始,尋找參與者試圖安排的途徑對於政府的影響,以及參與者與政府機構的關係。舉例而言,若認為消防部門的存在,原因是政府認識到火災問題,並對此設計出最合適的機構去應對;但或許也可以考察人們是如何應對火災風險,留意屋主、鄰居、社區團體、保險公司、地方當局的活動,探究這些是如何成為政府事務。⑦從這種實踐的觀點,可更瞭解政府官僚介入火災風險管理的本質,同時更認識政府官僚與屋主、保險公司、社會組織之間持續活動的關係。

  雖然基本的治理思維,有助於政府協同人民,一起完成共同目標,但是隨著時代發展,需要處理的事物與日俱增,政府組織逐漸分化成各種專業性部門,對人民的服務愈來愈不能發揮整體性的功能,真正幫助人民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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