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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論台獨分子犯罪刑事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2:58  


 
  (六)依法對“台獨”頑固分子跨境抓捕並引渡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發布通緝令,將在逃的“台獨”頑固分子追捕歸案。依據《意見》第13條的規定,應當逮捕的“台獨”頑固分子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如果“台獨”頑固分子逃匿於海外,公安部可以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向全球所有成員國發布紅色國際通報(也稱“紅色通緝令”),要求對“台獨”頑固分子進行起訴(可能受到2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嚴重的刑罰)或服刑(至少被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或餘刑為6個月以上)。一方面,被請求國根據紅色國際通報對“台獨”頑固分子實施拘捕,使其在被引渡之前處於羈押之中;另一方面,被請求國可以直接根據紅色國際通報啟動引渡程序,大大簡化並加速引渡程序。⑩

  第二,基於一個中國原則,可以請求引渡在海外的“台獨”頑固分子。首先對於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與我國建交的180多個國家而言,在建交條約中均作出了堅定奉行一個中國原則的聲明或承諾。基於條約或平等互惠,我國可以請求這些國家引渡在海外的“台獨”頑固分子。其次,對於與我國簽訂關於有引渡內容的多邊和雙邊條約而言,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是被視為可相互引渡的犯罪行為。也就是說,“台獨”頑固分子觸犯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逃亡海外的,可以被引渡回國。再次,對於與我國沒有條約關係及不遵守已有條約的情況而言,如果將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視為所謂的政治犯,為“台獨”頑固分子提供庇護,拒絕將其引渡,則將面臨因構成違反聯合國憲章的一個中國原則的國際不法行為而承擔國家責任的風險。⑪據此,我國有權依據《反外國制裁法》第15條對這些外國國家、組織和個人採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因此,基於國家間友好關係的考慮,我們有理由相信,聯合共同打擊“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符合各國發展利益,有利於促進世界和平。

  此外,如果“台獨”頑固分子在島內,則可以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相關規定進行人員遣返。

  四、結 語

  從《憲法》《反分裂國家法》到《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及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意見》,構成了捍衛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刑事法治體系。《意見》不是一個框定性的文件,明確規定了“台獨”頑固分子犯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適用情形和條件,對定罪量刑標準、追責程序規範等作出了詳細規定,最大特點是詳細、具體,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為精準打擊“台獨”頑固分子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律適用規範和辦案指南,因而對今後開展反“台獨”刑事治理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須再一次強調的是,《意見》針對的是“台獨”頑固分子中特別是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且具有“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的直接犯罪故意的極少數,絕不適用於廣大的台灣同胞。一方面,通過刑事法治等和平方式打擊“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最符合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在採取刑事治理手段依法懲處“台獨”頑固分子時,應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總的來說,《意見》的出台與施行是“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的實踐行動,表明了堅決實現國家統一的信念和鬥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堅決捍衛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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