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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不破 住房保障不立

http://www.CRNTT.com   2008-11-13 15:55:43  


 
  然而,當前在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是收入分配不均衡,收入差距過大,并且這種差距還在不斷加大。突出表現在: 

  一是在城鎮居民中高、低收入組間收入差距明顯,并在繼續擴大。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在2000年至2005年的五年間,最高10%收入組與最低10%收入組收入比從4.6倍上升到9.2倍;2007年以來,受食品等基本生活資料價格上漲的影響,高、低收入組居民的真實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 

  二是居民收入分配秩序不規範。從整體上看,勞動收入水平偏低,收入增長機制僵硬,缺乏制度性保障;部分國有單位或壟斷行業收入不規範,部門之間的收入差別過大;對勞動力市場中非國有用人單位的最低工資和工資支付管理,缺乏相配套的有效監督管理體制,等等。 

  三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缺陷,導致政府調節收入力度不够。社會保障的覆蓋面不足,保障標准不高;制度不統一,除城鄉分割外,在城鎮還存在著企業與事業單位的制度差別等;社會保障資金繳納、籌集缺乏強制性約束,標准的確定和執行存在較大的主觀隨意性,產生了不同部門、不同所有制、不同行業之間在保障水平上的差距;社會保障不能在地區和城市之間流動。此外,在公共教育制度方面,公共教育公益品質缺失;差別教育政策加劇了公民基本權利的不平等和社會的貧富分化。 

  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現實體現在住房工作中就是“夾心層”問題嚴重:1.出現了超過廉租房的政策標准、但又不够條件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人群,主要是低收入家庭中經濟條件較差的家庭;2.出現了滿足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但又不具備現實的購買能力的家庭,主要是中低收入家庭中收入較差的家庭;3.中等收入家庭大多超過了經濟適用房購買條件,但又買不起商品房。為此,各地方政府紛紛出台政策:1.適當擴大廉租房的覆蓋範圍,如北京市和上海市就提出在“十一五”末,將範圍擴大到低收入家庭;2.建設經濟租賃房,如廈門和長沙對於買不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可以按照比市場價格低的標准租用經濟適用房,政府進行補貼;3.建設“兩限房”。這些措施盡管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當前的住房問題,但在具體操作中又出現了一些問題: 

  一是由於保障層次的增多和範圍的擴大,各地政府普遍感到財政壓力大。在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無法保證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往往厚此薄彼,熱心“兩限房”的建設而忽視經濟適用房的建設,特別是廉租房的實物配給。因為“兩限房”擠占的是開發商的利潤,政府在土地出讓金和稅費上基本沒有減免,增加經濟適用房的建設則必然減少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收入,而廉租房則需要地方財政掏出“真金白銀”。因此基層地方政府要求中央和省級政府統籌加大財政轉移支付的呼聲很高。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布的各地2008年、2009年住宅建設計劃可以明顯看出地方政府在“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等保障形式上的取向,地方政府也往往以拆遷困難、房源不足等種種理由延緩廉租房建設,一些地方還出現了廉租房“空轉”的現象,其結果是真正急需保障的人群的住房反而得不到落實。 

  二是收入標准的“一刀切”帶來表面公平下的實際不公平。毫無疑問,當前的住房保障政策有效消除了前幾年住房消費中經濟適用房被高收入階層購買等社會不公現象,保證了保障性住房真正被低收入階層和中低收入階層購買。但這一政策同時也在低收入和中低收入階層的細分群體中帶來新的不公平,并且將這種不公平的利益固化、合法化。 

  三是加大了操作的難度和行政成本,一些地方開始滋生腐敗的現象。當前,中國經濟正處於持續快速增長的長周期,居民收入波動較大,物價上漲較快,房價和租金價格波動較大,收入分配改革的力度越大,收入格局的變化就會越大。過多的保障層次、過細和過於硬性的收入標准劃分,可能造成的結果是:已經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在不久的將來需要“退出”的數量就越多,同時需要調整“進入”的數量也就會越多,大量的進入群體可能進不去,而需要出去的“出不去”或“不想出去”的情況必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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