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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長文:絕對多數制與政治結盟不同

http://www.CRNTT.com   2009-11-10 10:49:38  


絕對多數制比較容易避免社會紛爭
  中評社台北11月10日訊/法學教授陳長文律師今天在《中國時報》登出文章“樂見深度思辯的選制改革討論”。作者表示:絕對多數制與相對多數制“政治結盟”不同。“相對多數制的‘政治結盟’在投票前,是處在‘信息黑箱’的情形之下所做的整合。一方面,較不屬於政見結盟,而是以個人的利益保證來交換同黨候選人不脫黨參選;另一方面,若分裂參選真的發生,選民也往往在不充分的信息之下,為了‘棄誰保誰’而游移不定,而讓投票結果偏離選民真意。 ”文章內容如下:
 
  幾位學者、評論者陸續針對絕對多數決選制發表意見。筆者認為,這樣的討論,若能激發社會輿論對制度改革的深度思辯,是一件可喜的事。在繼續探討絕對多數制之前,宜先釐清一個觀念。 

  政治結盟,本身並無好壞。若我們認知到選舉的目的在反映民意,而政治結盟可讓當選人代表更多元的民意,反而是對民主有益之舉。差別在於政治結盟的動機為何,是不同政見的包容,還是個人利益的交換輸送。 

  有論者謂,二輪投票制傾向形成多黨制,但多黨制或非多黨制或多數統治並不衝突。二輪投票制至少提供了一定程度少數意見參選的空間,即便無法晉級第二輪,然而透過第一輪選舉,少數意見用選票證明了自己的代表性,而讓晉級的候選人為了勝選採納自己的意見。 

  因此,儘管相對多數決下也有很大的可能性是多數當選,其中的內涵卻有所不同。相對多數制下,少數意見往往因無當選希望而未參選,選舉的結果變成單一面向(藍綠、統獨)的對決,在台灣尤其如此。二輪投票制的特點,不在於當選人第一輪得票數的多寡,而是一方面少數意見有空間在第一輪投票表態,一方面強迫候選人在二輪投票時,把所有的民意排列組合之後,整合出能代表過半數民意的政見,這應是“多數統治”的深義所在。 

  從以上兩點延伸,也可看出絕對多數制與相對多數制“政治結盟”的不同。相對多數制的“政治結盟”在投票前,是處在“信息黑箱”的情形之下所做的整合。一方面,較不屬於政見結盟,而是以個人的利益保證來交換同黨候選人不脫黨參選;另一方面,若分裂參選真的發生,選民也往往在不充分的信息之下,為了“棄誰保誰”而游移不定,而讓投票結果偏離選民真意。 

  而在二輪投票制,政治結盟的時間點在一輪與二輪投票之間,各候選人的代表性已有得票數可供佐證,是“信息透明箱”的政治結盟;未晉級的同黨同志既已無“分裂參選”的資格,則結盟的對象為不衝突的政治意見。二輪投票制的政治結盟並非毫無限制,試想二○○○年的“總統”大選若為二輪投票制,而連戰在未晉級之後選擇和陳水扁結盟,連戰的支持者會接受,選票能夠轉移嗎?此與相對多數制最大的不同,在於絕對多數制下的政治結盟是公開、選民可監督的,與相對多數制黨內同志可以假分裂參選之名,行幫助對手之實的“政治無間道”不同。 

  此外,有些絕對多數選制並不一定要透過“兩輪選舉”,可以用註記偏好然後“多輪計票”的方式,算出絕對多數。換言之,一輪投票即可選出絕對多數,這個制度也不妨提出討論,若大家討論真的認為政治結盟是個缺點,也可思考設計這樣的選制來避開。而其缺點是偏好排序的投票與計票方式相當複雜,需要較多的宣導,選民也需對此選制適應。但無論如何,都是可以進一步思考的可能性。 

  最後,民主的精緻化需要大家集思廣益,筆者樂見有關選制制度的思辯在公共論壇上提出討論,在權衡利弊、分享討論的同時,這就是思辯民主的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