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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對派 刻意曲解平等選舉權

http://www.CRNTT.com   2009-11-14 11:30:11  


香港反對派代表人物淪爲赤裸裸的只有立場不論是非的政客
  中評社香港11月14日訊/法學博士宋小莊今天在《大公報》發表文章“反對派曲解平等選舉權”。作者指出:“英國的民主程度非常落後,在國家元首、首相、上下兩院四個主要國家機構的產生中,只有下院才實現了普選,其餘三個連普及選權都談不上,更不用說平等選權了。”“將功能界別選舉與普選對立起來,是對普選的誤解甚或曲解。”文章內容如下: 
 
  隨著特區政府即將推出2012年政制發展諮詢文件,對有關問題的討論又熱起來了,伴隨之又有不少誤解甚至曲解。其中,近幾年未能消除的一個誤解甚至曲解就是,功能界別是否不符合普選?例如重出江湖的陳方安生就認為,如諮詢文件提出增加功能界別就是倒退,普選就是要取消功能界別,沒有理由現在還考慮增加。

     功能界別也可普選

  其實,將功能界別選舉與普選對立起來,是對普選的誤解甚或曲解。普選本是普及選舉權(普及選權)的意思,而功能界別選舉則是一種職業、行業或專業代表制,功能界別選舉有可能實現普選。好比功能界別選舉中的28個界別,有8個界別(教育、法律、會計、醫學、衛生服務、工程、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社會福利)已經實現了普選。在該界別內,人人有票選出其在議會中的代表,而且一人只限一票,難道還不是普選嗎?當然其他20個界別尚未實現普選,這是到2017年在行政長官實現普選後要考慮解決的問題。

  有人認為功能界別選舉完全與普及選權不相容,是因為將普選視為要實現平等選權。與普及選權相比較,平等選權較難實現。即使以民主程度較高的美國而言,其參議員各州兩人,不顧各州人口多寡,就不符合平等選權的原則。其總統選舉,由選舉人團選出,各州選舉人團人數大致按人口分配,但卻以州為單位,“贏家通吃”,也不符合平等選權的原則。英國的民主程度非常落後,在國家元首、首相、上下兩院四個主要國家機構的產生中,只有下院才實現了普選,其餘三個連普及選權都談不上,更不用說平等選權了。

  如把普選視為平等選權,則已實現普及選權的8個功能界別也不符合普選了。以2008年功能界別選舉為例,教育界有登記選民90693人,但法律界登記選民只有6111人,相差十幾倍,都只產生一名立法會議員,當然不平等了。中間的6個不同界別,登記選民由6千多人到3萬多人不等,也很難實現平等。在任何社會,任何職業、行業或專業人數的多寡都是自然形成的,無法整齊劃一,來實現人數大約均等。不比分區選舉,可以通過選區劃分,基本可實現所在選區人口所代表議員數目大致均等。

  然而,以平等選權的標準來改革功能組別選舉在基本法是找不到依據的。香港基本法第45和68條都只提到普選(普及選權),但沒有提到平等選權。普選可否理解為平等選權呢?看來不能。理由是:

  (一)從文意解釋來看,普選只能解讀為普及選權,不能解讀為平等選權。中文是如此,英文普選是universal suffrage,有普及、普遍、普世的意思,但卻沒有平等選權(equal suffrage)的意思。普通法的大狀不是很喜歡文意解釋(literal rule)嗎?為何在這個問題上卻偏偏不用呢?

     緩急先後分開處理

  (二)講普選不包含平等選權,並不是排斥平等選權,只是說不必同步實現,可以分開處理。香港要先實現普選,因為這是基本法要實現的目標,平等選權可以在實現普選後實現。民主進程是可以逐步推進的,不是說實現普選後就終結了。但上世紀90年代頒布的基本法為何只以實現普選作為目標呢?原因在於70年代英國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適用於香港時對第25條(b)項中提到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作了保留,而1984年達成的中英聯合聲明也包含此意,基本照抄聯合聲明的基本法第39條也只能作出這樣的解讀。而英國將香港歸還中國之前,又不撤銷上述保留,因此實現平等選舉權不是基本法要實現的目標。

  (三)為何基本法又要以普選作為要實現的目標呢?這是因為在起草基本法之時,香港已經普及了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但尚未普及中國公民的選舉權。而世界各國都有普及本國公民選舉權的責任,中國憲法也有普及本國公民選舉權的規定,基本法呼應了這種憲政要求和普選價值而已。

  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擬交明年三月全國人大通過。其中有城鄉實現平等選權的要求,預計該修正案成為法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會批准加入上述國際公約。根據基本法第153條的規定,該批准並不影響上述國際公約對香港現行適用情況。但也不排除到時機成熟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改變香港現行做法。此涉中央直接管理的事務,眼下不必猜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