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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排外運動” 必要性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0-12-23 09:04:03  


行政手段干預語言文字發展,真的有必要嗎?
  中評社北京12月23日訊/新聞出版總署日前下發通知,要求進一步規範出版物文字。通知要求,在漢語出版物中,禁止出現隨意夾帶使用英文單詞或字母縮寫等外國語言文字;禁止生造非中非外、含義不清的詞語;禁止任意增減外文字母、顛倒詞序等違反語言規範現象。

  ※約定速成的力量可能比法規文件更有效

  不讓用NBA,先得把CCTV給改過來

  新聞出版總署近日下發文件,要求“進一步規範出版物文字使用”,其核心內容是要求“期刊、圖書、音像製品和電子書、互聯網等各類出版物禁止出現隨意夾帶使用英文單詞或字母縮寫等外國語言文字”,外界對此褒貶不一。因為“隨意夾帶”這樣的一個判斷標準,本身就比較“隨意”。這樣一來,行政處罰的隨意性也就很大。因為使用者其實很難判斷“雷區”是什麼。其實前幾個月,廣電總局曾要求央視等媒體盡量屏蔽英語縮略詞,轉而使用中文全稱,當時許多網友說了:不讓用NBA,先得把CCTV給改過來。

  別忘記把漢字放入國際化大背景

  規範語言文字按理說是一件好事。秦朝統一六國文字,為漢代以後的大一統奠定了文化基礎。“書同文車同軌”其實是一項使用標準,便於不同地域的人們進行交流。經過兩千年來的演化,漢字已經是一套相對固定的文字系統。隨著現代化與全球化的演變,漢字也面臨著“增加庫容”的任務。
文字需要適當規範,否則會令人無所適從,這個道理沒什麼好說的。問題是,語言文字就像一條流淌的河流,在歷史的河道里奔流不息,她是生動活潑的、並非一成不變的事物。這意味著,任何語言規範均應尊重其客觀規律,而不能隨意築壩攔截,人為干涉河流的方向。嚴格地說,所謂語法大多是對語言文字用法的事後提煉和總結,而非事前介入,先規範後使用。在語言文字使用上,約定俗稱的力量可能遠比法規文件來得有效。

  兼容並包才能獲得持久的生命力漢語有一套強大的語法

  新聞出版署認為,隨意夾帶英文字母縮寫或者外國文字,“嚴重損害了漢語言文字的規範性和純潔性,破壞了和諧健康的語言文化環境,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如果從規範性來說,漢語書面語有其相對嚴格的表述和書寫規範,對句子的約束力極強。即便是英文單詞用在漢語句子中,如果不遵守漢語語法,讀起來當然不會通順。只要弄清楚這個單詞的性質,是名詞還是動詞,是介詞還是連詞,相信有起碼文化水平的人,都不至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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