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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軍案不應忽略性賄賂

http://www.CRNTT.com   2013-06-13 10:47:52  


劉志軍案審理并未涉及“性賄賂”
  中評社北京6月13日訊/近日,劉志軍案開審。據報道,去年有關部門曾通報劉志軍在豪華酒店、高消費娛樂場所與丁羽心出資安排的多名女性嫖宿。然而劉志軍的辯護人卻稱,無論是案卷還是庭審,均未涉及劉志軍接受性賄賂的內容,檢方也未對此提出指控,這讓民眾非常詫異。[詳見鏈接]

  誠然,以劉志軍的巨額受賄情節,加個“性賄賂”在量刑上區別也不大。 但對於“性賄賂”這個中國官場極為常見的現象,法律絕對不應缺位。

中國現行法律的確無“性賄賂”概念

  《刑法》中賄賂罪沒有包括“性賄賂”

  所謂“性賄賂”,顧名思義,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主動要求他人提供性服務,或者接受他人提供性服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或行為人或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性服務的特殊賄賂行為(本文不考慮商業賄賂的範疇)。

  顯然,這是一種不正當的行為。然而,不僅是劉志軍案不涉及“性賄賂”,中國所有的賄賂案,都沒有這個概念。原因就在刑法對賄賂的界定:

  《刑法》第385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第388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第389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這三條關於賄賂範圍的規定,都明確提到了賄賂的內容僅限定於“財物”,按照罪刑法定原則,非物質利益(包括性服務)就不屬於賄賂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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