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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癥結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4-09-03 00:18:59  


 
  學運爆發後,學生團體將鬥爭矛頭直指馬當局洽簽“服貿協議”及相關立法程序,國民黨當局被迫因應學生訴求,很快提出“行政院版”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希望以此化解爭議。但民進黨及學運團體對此已不買賬,指責“政院版”只是將行政命令審查法制化,是“不監督的背書條例”。4月11日,朝野協商達成共識,決定將“立法院”院會處理“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相關草案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最終一讀付委的草案版本達7個,包括“政院版”、民進黨團版、民間版、台聯黨團版,以及“立委”李應元、姚文智、鄭麗君版。目前爭議主要圍繞“政院版”和“民間版”展開。雖然6月13日“立法院”臨時會開幕,但朝野依舊擺出互不相讓的態勢,加上因“監察院人事案”的耽誤,導致“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各版本草案在此次臨時會均無法通過。究其原因,除了馬當局自身在與選民及“立委”溝通不暢,以及民進黨利用島內社會的“反馬”“反中”情緒而刻意杯葛法案外,也與台灣“立法院”的政治生態有很大關係。

       癥結所在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從提出構想到目前多版本癱瘓在“立法院”,其背後可反映島內政局中的黨政爭議與朝野矛盾,而該狀況又能從制度面與操作面兩個角度進行解讀:

  (一)“立法院”政治生態中的制度面博弈

  1、“總統”對“立法院”的制衡

  (1)“總統”以復議核可權制衡“立法院”

’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04105)第三條(“行政院”)之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復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復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復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復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在實際運作中,“行政院”是“總統”決策的執行機關,“行政院”所提復議,“總統”自然會核可。

  (2)“總統”以解散權制衡“立法院”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04105)第二條,(“總統”、“副總統”):“‘總統’發佈‘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咨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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