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戰略透視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中評智庫:從港澳經驗看兩制台灣方案

http://www.CRNTT.com   2019-07-03 00:09:55  


以“一國兩制”港澳經驗作為參考,制度上的藩籬總會迎刃而解。
  中評社香港7月3日電/澳門《澳門月刊》助理研究員、台灣成功大學政治經濟所博士生郭善文在中評智庫基金會主辦的《中國評論》月刊6月號發表專文《“授權與分權”視角下的“兩制”台灣方案——兼論“一國兩制”港澳經驗之啟示》,作者表示:關於“授權與分權”的研究,諸多學者始於對港澳“一國兩制” 的理論構建。“授權”與“分權”是一國憲政秩序中,上位政府與下位政府關係的一個重要議題,直接關係著國家權力的分配與運用。尤其面臨兩岸之特殊情況,“兩制”台灣方案中亦必然會面臨關於“授權”與“分權”問題的討論,一方面這直接關係到兩岸會以何種形式來行使國家權力。另一方面,“授權與分權”則是所新構建的憲制秩序的法理學基礎。故此,“授權與分權”關係應為“兩制”台灣方案的核心內容。首先,本文通過對回歸以來香港社會對“授權與分權”的討論為切入,回答了“為何要在‘兩制’台灣方案構建過程中需注意‘授權與分權’問題”;其次,強調了海峽兩岸在“一國”之框架下,以現有法律秩序基礎上進行“增量改革”形塑“兩制”台灣方案,回答了建構路徑問題;再次,以“坦桑尼亞模式”為例觀察其內在的“授權與分權”關係,作為“兩制”台灣方案的借鑒,拓寬了“授權”與“分權”的認識。同時,以“一國兩制”港澳經驗作為參考,認為衹要社會融合程度高,制度上的藩籬總會迎刃而解。文章內容如下:
  
  一、研究緣起

  近年來,內地與香港兩地確實存在一定的社會矛盾,究其根源是:中央政府與特別行政區關係定位的問題,特別行政區與中央政府到底是“分權”關係還是“授權”關係。“1997年的馬維騉案”、“1998年的吳嘉玲案”、“1999年的劉港榕案”,引發了內地與香港在制度層面的討論。分析上述判例可以明顯看出都是以“分權論”為邏輯思考起點。有學者也同樣認為,受分權論影響最大的當屬香港司法機構。〔1〕誠如以上判例,也即表明在香港所謂的“分權論”頗有市場。

  香港學者YashGhai的《Hong Kong's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The Resumption of Chinese Sovereignty and The Basic Law》一書為關於“分權論”早期的代表作之一。其主要觀點為:《香港基本法》具有“小憲法”之屬性,其存在之目的即是維護香港的自治權以區隔兩制,實現社會主義制度與資本主義制度的隔離,因此需要確立中央與特別行政區之間的分權範圍〔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香港的適用範圍受制於《香港基本法》〔3〕。有學者認為,遵循這一思路會傾向於在特區與中央“劃清界限”的基礎上,各行其政,各得其所,甚至導致對中央政府的權力採取排斥和防禦的姿態。〔4〕而關於“授權”的討論最早是肖蔚雲教授《論一國兩制下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關係》一文中關於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論述,其主要觀點為:由於中國是單一制國家,各組成部分不具有像聯邦制成員國那樣固有的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雖然享受高度的自治權,其權力也是中央授予,不是它本身固有的。〔5〕王叔文教授在其主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一書中將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定義為:“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管轄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央監督下實行高度自治而產生的相互關係。”〔6〕有學者亦指出,中央在授權之後,對特別行政區保留了“主權性”的權力。這種權力可以限制、監督特別行政區的治權。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制定政策的事務,雖然中央不干預,但要接受中央的監督。〔7〕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