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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美國一個中國政策演變歷程與影響

http://www.CRNTT.com   2024-07-21 00:02:38  


 
  其背景大致是,1980年中國政府要求美國廢除《與台灣關係法》,停止對台軍售。〔6〕在中方的反復抗議和交涉下,美國里根政府被迫與中國政府於1982年簽署了旨在解決美國對台軍售問題的《八·一七公報》。在該公報簽署前,美國為繼續與台灣當局保持密切關係,同時也為減少台灣當局的顧慮,於是秘密地向台灣當局做出了“六項保證”,其主要內容是:美方沒有同意設定對台灣的武器出售的期限;美國沒有同意就對台武器銷售問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事前磋商;美國不會在台北和北京之間扮演調解人的角色;美國沒有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要求而重新修訂《與台灣關係法》;美國並沒有改變其對台灣“主權”問題的立場;美國不會對台灣施加壓力,迫使其與北京進行談判。〔7〕可見,“六項保證”在里根政府時期就已經存在,衹是其作為一個“政府的私下承諾”而存在。及至特朗普政府時期,該“承諾”不僅從“私下”走向“公開”,而且還經由美國國會兩院的相關程序而變成“一個中國”政策的構成要素:2016年5月,美國眾議院正式通過“第88號共同決議案”(HCR-88),重申了《與台灣關係法》與“六項保證”是美台關係的重要基石;〔8〕同年7月,該決議案(SCR-38)由美國參議院表決通過。〔9〕自此之後,“六項保證”正式出現在美國“一個中國”政策的表述中。

  從“六項保證”的性質來看,從“政府承諾”到“國會決議案”(Concurrent resolution)的變化,使其“法理位階”陡然升高。當“六項保證”被納入美國“一個中國”政策的構成要素後,其效力顯著增強,政治層面的執行力大大增加。儘管該項決議案並未以國內法律(Act)的形式出現,但也公開且明確表達了美國國會的立場和意見,進而成為美國對台政策的重要依據和參考。

  從“六項保證”的主體與客體來看,台灣在“一個中國”政策中首次成為主體之一。具體來說,三個聯合公報是中美之間的雙邊協議,《與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而“六項保證”則是美國對台灣當局的單方面承諾或軟性協定。因此,從構成元素的主體來看,在第一階段的“一個中國”政策是基於“三個聯合公報”而制定的,其主體僅僅是中美雙方;在第二階段,《與台灣關係法》作為美國的國內法,被納入美國“一個中國”政策的構成要素後,雖然為美國插手台灣問題奠定了所謂“法律依據”,但並沒有改變中美雙方的二元主體關係;值得注意的是第三階段,“六項保證”是美國針對台灣當局的承諾,其所包含的主體並非先前的中國和美國,而是美國和台灣——台灣的地位和性質由先前兩個階段的“客體”轉變為“主體”。因此在基於“三個聯合公報+《與台灣關係法》+‘六項保證’”的“一個中國”政策框架之下,美國將中、美、台並置,這相當於將三者作為平等的政治主體來對待,顯然加劇了美國“一個中國”政策的“空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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