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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需修鐵路法 助台鐵渡困境 | |
http://www.CRNTT.com 2008-12-01 00:05:36 |
此次台鐵局之“鐵路法”修正草案重點臚列如次: 一、為建構“國營”及地方營鐵路機構不動產開發及經營之機制,以促進公有土地有效利用,並帶動鐵路機構轉型及再生,增訂“國營”及地方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鐵路路線、場站及其經管土地之開發,並授權交通部訂定土地開發方式、規劃、程序、審議、經營、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增修條文第9條之1至之5) 二、為簡化“國營”鐵路機構經管之公有財產處分程序及配合財務調度運用,增訂“國營”鐵路機構經管之財產屬其資產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報經交通部核定後自行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又“國營”鐵路機構經管之財產屬其資產者,其處分、收益之收入,得由該機構循環運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增修條文第9條之6及第9條之7) 三、為充分利用“國營”鐵路機構土地及通路之資源,塑造便利、完整之行旅服務環境,其附屬事業之推動方式應更具彈性化及企業化,並結合運輸核心事業整體經營,爰增列附屬事業項目,至於附屬事業辦理方式,則涵括自行經營、委託經營或合作經營型態。(修正條文第21條) 經初步評估,俟鐵路法修正後得開發且位居各城市都會區之精華地段,具開發效益之土地計約4萬多筆,總面積約5千多公頃,是工商業界最為首選之商業用地。其中少數屬都市更新範圍及車站特定專用區等用地得引用“都市更新條例”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進行開發外,餘大部分土地因受限於““國有”財產法”第28條規定,僅能出租、出售或撥用,英雄無用武之地,何等可惜!因此,必須修法給予開發,方有利於台鐵多角化經營,及提升經營效能,並澈底解決台鐵龐大財務負債之困境。 經分析上述之鐵路法修訂條文草案,咸認為尚稱允當,並有主管機關交通部之監督機制,並不致有外傳賤賣國產之虞。鑑此,為賦予台鐵局管有土地資產有效利用之機制及健全鐵路事業財務,因此,建請政府應積極協助推動,並轉請本黨立法院黨團支持速於完成立法,以利台鐵之再生。 資料來源: 1.韋端,“支援十大建設經費需求”,主計月報482期,1996。 2.台鐵提供資料。 3.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97年9月4日,“土地開發效益分析”。4.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97年11月12日,“鐵路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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