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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市合併升格的法制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08-12-05 00:14:37  


 
  上述法制仍有如下兩個問題:首先,台中縣與台中市若不合併升格,則應於““民國””98年12月舉行各自之縣市長與議員選舉。四年定期改選係民主原則之精義所在,不應輕易破棄,其竟然能夠延到99年12月,形式上須有法律或至少基於法律授權之行政命令作為依據,而且實質上應有合理性。本件中,該修正草案第87條之1規定“縣(市)與其他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應延後選舉,固然已有法律依據,但實質合理性仍未完全具備,有待“行政院”在“民國”98年5月前核定。--亦即非“民國”99年5月。第二個問題為,其他縣市也可能申請自行升格或合併升格--雲、嘉、南或台南縣市或高雄縣市等目前已偶有倡議者。此等申請案,依前揭修正條文,只要相關主體擬定改制計劃並經縣市議會同意即可往上呈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相關程序不無簡單性,設若雲嘉兩縣或桃竹苗三縣果真如此通過,並且言明希望比照台中縣市合併升格之期程與延選,則“內政部”將如何以對?甚且,單一合意為唯一依據而核准,欠缺全台之通盤考量,說理性不足。所以,在法制設計上,似乎也可以有另一種方案為:上述行政區劃條文非不得改為兩大範疇,一是直接針對台中縣市之預計於“民國”99年12月合併升格者,二為針對其他可能的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直轄市者—亦即屬於下一階段之三都十五縣與否的問題。就台中縣市之預計合併升格一事,本次的修正條文得直接規定之,並且明定由“內政部”成立行政區劃委員會與定期限為其餘之全盤調查與評估。這並非個案立法,而是屬於重大時空下之(我國面臨政經轉型、都會區成熟、全球化競爭、兩岸三通從而三個都會得有各自的功能定性與發展潛能等)之行政區劃的成熟版本及作為未來進一步區劃的前哨觀察,而且其係針對合併的過程與實質諸多問題為規定;凡此並應於立法理由中詳為說明。--我國曾有“八七水災田賦減徵條例”、“九二一賑災重建暫行條例”等因應緊急狀態所制頒的法律,而且也有為戰事結束之新秩序建立而公布之“懲治漢奸條例”,也有因應階段性憲政改革需要而制定之“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酬勞金給予條例”等。 

 最後,台中縣市合併升格之後,或台北縣單獨升格直轄市之後,轄區內部宜全部改為區(亦即一市一制),不進行區域級的選舉,蓋直轄市本來就強調快速有效的治理,更何況合併後的台中縣市的整體規模及每個區的人口數目尚難謂龐大、產業結構也無歧異性或複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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