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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下非政府組織的發展與管理探討

http://www.CRNTT.com   2008-12-08 06:53:19  


 
  3、大多數非政府組織都希望深度參與到具體項目運作中,以實實在在的努力造福災區人民。

  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在部分社會領域,“政府主導”可轉變為“政府協調”。換句話說,政府要主動輸出部分職責和資源。當然,對非政府組織的管理必須與政府機構改革、政府職能轉變相結合,必須與建立公共服務型政府的目標相吻合。

  正如《瞭望》新聞周刊2008年11月底的一篇文章所說,“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歷史潮流下,為政者應當轉變思維,變社會控制為社會博弈,最終走向社會契約。”雖然這對政府而言是個困難的抉擇,但卻是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順之則昌,逆之則亡。

  (五) 探索新形勢下對非政府組織的管理

  在新形勢下,我國對非政府組織的管理應該遵循什麼樣的原則?吉林省行政學院的焦述英、牟春野指出,世界各國政府採取的共同策略是:

  從重視“入口”管理逐步轉向重視“過程”管理,從“靜態”管理逐步轉向“動態”管理,從“單一”管理逐步轉向“分類”管理,從直接管理變為放開限制。

  這也應該成為中國政府對非政府組織的管理目標。下面我將在焦述英、牟春野二人的研究基礎上簡要闡述一下對非政府組織的管理策略:

  1、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在四川災後重建中,必須明確統一的省級管理部門。無論對本土組織還是外地組織,實行省級監管與項目監管相結合、重點監管與全程監管相結合的方法。

  2、建立多元化社會監督機制 除了政府的常態化管理監督外,新聞監督、社會監督、獨立的第三部門監督必須同步跟進,這樣不僅有助於緩和政府組織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關係,還可有效減少政府的管治成本。

  3、政府組織與非政府組織之間逐步建立契約關係。在社會經濟領域,政府可以考慮通過項目招標方式向資質良好的非政府組織“購買”服務,政府把相關契約關係實時向社會公布。

  4、建立對非政府組織的問責、評估和懲戒機制,鼓勵非政府組織間的公平競爭,對違法、違約的非政府組織依法實施公開懲戒。

  5、四川地方政府可借鑒聯合國模式,授予優秀非政府組織“咨商地位”,在政府決策中導入民間機制。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咨商地位分為三種:“全面咨商地位”、“特別(專門)咨商地位”和“名册咨商地位”。

  6、建立信息透明機制 除了及時公布政務信息,還要實時發布政府和社會對非政府組織的需求信息,動態發布對非政府組織的評估與管理信息,確保非政府組織在陽光下透明運作。當然,建立這樣的平台並不難,難的是怎樣提高這些平台的實效性和公信力。

  常言道,時勢造英雄。我相信,經歷了大災難之後的四川政府和人民一定會有大智慧,一定會以開拓創新的精神突破體制的瓶頸。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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