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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是WTO新模式

http://www.CRNTT.com   2009-01-06 07:24:20  


 
  去年十二月二十日,賈慶林在上海“國共經貿論壇”開幕式上致詞時,提出兩岸共同因應國際金融危機的五項建議,其中第五項“積極探討及早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就對馬英九關於“簽訂兩岸綜合經濟合作協定”的設想,表態“我們十分重視,也予以認真研究”。這是大陸高層首度正式回應馬英九有關簽署“CECA”的建議。而連戰在致開幕詞時也提出了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架構”的類似主張,以作為建立兩岸經濟整合的第一階段的框架協議。既然雙方有此高度交集和共識,胡錦濤也就在“水到渠成”的態勢下,“順水推舟”地正式提出兩岸可簽訂“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的建議。 

  “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確是在具有“國與國關係”性質的“自由貿易區”(FTA),同強調在“WTO”架構下,中國國家主體(內地)與其單獨關稅區香港、澳門關係的“CEPA”之間,進行“中間落墨”的中庸做法。既維護了一個中國原則,但又因這種雙邊關係是“對等”的而非“中央與特區”的,而可避免產生“矮化”疑慮,尤其是可以防制民進黨攻訐為 “賣台”的鬧場行為。因此,胡錦濤將之形容為“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但又強調這種經濟合作機制的發展趨向是“更加緊密”的。由此可見,胡錦濤和馬英九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諸模式中,創造性地發展了一個既符合“WTO”準則,又符合台海兩岸現狀的新模式。這是兩岸中國人高度政治智慧的直接體現。 

  值得注意的是,胡錦濤所指的“更加緊密的兩岸經濟合作機制”中的“更加緊密”,與“CEPA”的標題全文——《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的‘更緊密’相比,在內容上可能會更為豐富,而且在性質上也有微妙差異。實際上,“CEPA”是在二零零三年香港遭受“SARS”襲擊,經濟陷於低迷的情況下,中央政府為了幫助港、澳兩特區恢復經濟,而在“WTO”的架構下所採取的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正因為如此,儘管是“更緊密經貿關係”,但其內容卻大多是單向的,亦即內地向港澳兩特區開放其產品和法律服務、建築服務、電信服務、醫療服務等領域進入市場,但卻並未對內地的法律服務、建築服務等進入港澳市場,作明確規範。儘管港澳是高度開放的自由市場,早在“CEPA”簽署之前,就已有內地的法律服務、建築服務等領域進入了港澳市場,不受“CEPA”的規範,但“CEPA”協議明確地向港澳單向開放大陸市場,卻是在“WTO”架構之下的各類區域自由貿易協議中,較為罕見的。因此,“CEPA”全文標題中的“更緊密關係”,是單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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