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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珍避重就輕攪案在身救不了陳水扁

http://www.CRNTT.com   2009-02-11 07:29:19  


 
  實際上,吳淑珍的應訴策略是很明顯的,就是要“保子護夫”,並對檢方釋出部分善意。具體做法是,當庭承認在“南港展覽館案”中收錢,並就“南展館案”衍生的洗錢行為認罪;“國務機要費案”部分,只承認偽造文書,否認貪污;“龍潭案”部分,則拒絕認罪。吳淑珍的目的就是兒子、丈夫都要救,因此能認罪的部分儘量認,與陳水扁有直接關聯的“國務機要費案”與“龍潭案”,否認貪污,與陳水扁保持一致;與陳水扁無關的“南展館案”,則大方承認,一方面貪污罪不一定能成立,另一方面也是向檢方釋出“認罪”善意。而且,也是要以自己的“認罪”,為爭取釋放陳水扁創造“有利條見”。

  而在應訊技巧方面,則是其一是在案情涉及到扁家的範疇內,將所有案情都包攪在自己身上,聲稱陳水扁並不知情,以圖掩護陳水扁及兒子、媳婦過關;其二在整個案情中,將“犯罪”行為全部推卸給陳鎮慧、林德訓、馬永成等人,自己只是一個因“不懂會計程序”而錯領“國務機要費”者,認錯而不認罪;其三是避重就輕,只認造文書罪,而不承認貪污罪,即使是有承認洗錢,也認小不認大,力圖減輕刑責。

  吳淑珍的策略意圖很明顯,就是恃著自己是個傷殘人士,即使被刑判也不用坐牢,只是在家中執行刑期,因而就把家人尤其是陳水扁的涉案案情,全部包攬在自己身上,以自己的特殊身體條件,來換取陳水扁的免被追究刑責或是輕判、緩刑。

  但即使如此,吳淑珍還是避重就輕,認錯不認罪,認輕罪而不認重罪,以爭取自己的刑期也是被輕判。儘管重判、輕判都無須坐牢,但畢竟輕判對自己各方面都有利。

  不過,或許吳淑珍新聘請的幾位辯護律師並未來得及閱讀案卷,因而還未能向她提供在應訴策略方面的法律事業意見,也或許吳淑珍雖久經政治沙場“磨練”,卻非法律專業出身,因而她的應訴策略,政治成分較多,法律方面的考量則較少。實際上,在刑事政策上,洗錢是極為嚴重的國際罪行。尤其是在“九‧一一事件”之後,世界各國都極為嚴格地防範和打擊洗錢犯行。倘若洗錢罪成,即使是案情不太嚴重,世界各國都對犯案者採取極為嚴格的防範措施。而貪污罪雖然也因聯合國已通過《反貪腐公約》而成為國際公罪,但畢竟其對國際公共秩序安全的危害性相對較弱,因而世界各國對發生在他國的貪污犯行,往往採“不干預內部事務”的態度,而不像洗錢罪那樣“老鼠過街,人人喊打”。至於偽造文書罪,縱使在世界各國的刑法中均屬犯罪行為,但卻並非是國際公罪,也不會對國際公共秩序產生危害性,因而世界各國對發生在它國的偽造文書罪,更是採“不理他人瓦上霜”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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