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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是什麼顔色的?

http://www.CRNTT.com   2009-02-21 06:35:58  


 
  馮侖建議:如果是原始積累那一段,特別是在《合同法》、《公司法》、《破產法》、《銀行法》等很多法律出來以前的那些事情,到現在法律上追訴期都過了,即使當時就算有罪,現在追訴期也過了,不了了之實際上是最明智的一個方法。學者皖河也主張,“在歷史的混沌中走出原罪的陰影”。

  但對那些沒有超過追訴期的,那麼按照今天的法律,誰撞到了、那就逮誰,也不用赦免,就當現罪而不是原罪去懲辦好了。

  當然,這其中還涉及到一個良法與惡法的問題。比如說當年的投機倒把罪,作為一種典型的惡法,在過去十數年間傷害和折磨過多少人?這就有賴於社會的進步、政策的改善和法制的健全。如果是違反了良法,又有人討伐,並且還沒過追究期,那就堅決要懲辦,這個沒什麼好討論的。

  當然,追究富人的現罪時,還要防止三種傾向——

  第一個是把原罪的情緒擴散到對現罪的追究上。古訓道:“與其溺於人也,寧溺於淵。溺於淵猶可游,溺於人不可活也。”學者楊鵬認為,絕大多數企業家們都沒有正視這個問題。他們忙於生意,忙於做事,根本沒時間來關心理論爭論和輿論風向後面的“原罪”概念的酵母作用。企業家的事業環境在企業家群體逐漸被理論界和輿論界一些人妖魔化的過程中,悄然開始惡化,成為不少企業家倒黴的背景因素。

  第二個是對企業家現罪的追究擴大化,動不動進行所謂的“嚴打”。英國《金融時報》中文網特約撰稿人孫保羅認為,一個企業家的倒掉和一個官員的倒掉,社會承擔的後果是不一樣的,因為中國不缺少官員,但缺乏好的企業家。

  第三個是在追究的過程中忽略了程序的合法性、正義性和必要的信息透明度。學者丁學良對此提出了自己的擔心,認為民營企業一旦出事,便容易進入一個不透明、不獨立、很容易被操縱的不公平的司法程序,處罰可重可輕,也可以輕易躲避處罰。

  四十歲的痛苦抉擇

  原罪的交給歷史、現罪的交給法庭。黃光裕現在更應該花時間思考的,恐怕是自我的救贖問題。其實,黃光裕可以從自己信仰的天主教中,找到這種自我救贖的力量。

  人背棄上帝而尋求自身的安全與獨立可以借助不同的手段,比如對自己的能力產生虛妄的幻覺,或者靠不斷攫取權力和財富來鞏固自己的地位等等。因為世俗的奔波而日益疏離上帝的黃光裕,是否有足够的勇氣和耐心去回歸並懺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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