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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不了權和官,礦難不能治本

http://www.CRNTT.com   2009-02-25 10:02:52  


山西屯蘭礦難。圖片來源:新華社
  中評社北京2月25日訊/山西屯蘭礦難發生,舉國關注,騰訊網今載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院長周其仁文章“治理礦難的經濟學分析”,文章認為,治不了權和官,礦難不能治本。全文如下:

  礦難和安全事故頻頻,怎樣三令五申還是大案屢出。看起來積重難返,不容易有立竿見影之策。不過最近看到媒體報道國家安全監督總局李毅中局長的講話,提出的思路有了新的層面。我認為問題重要,只是分析上還有一些可以補充、可以商榷的地方,需要討論一下。 

  報道的看法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礦主承擔的死亡礦工賠償的數額偏低,在經濟上等於鼓勵礦主減少安全投資,一旦發生礦難,三錢不值兩錢就應付過去。因此,李毅中支持山西等地大幅度提升礦難賠償數額的做法,重要的是,確立以下新的死亡賠償標準,即以死亡礦工本來還可以有的工作年限及可能賺取的收入,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這個數額目前是20萬人民幣);第二,礦主獲取礦產資源的代價過低,目前按每噸產出的煤提取很少一點資源占用費,結果不但導致開采方面的驚人浪費,而且由此形成的開礦暴利,還成為不安全小煤礦屢禁不止的經濟原因。為此,李局長主張大幅度提高礦產資源稅,按儲量、而不是按開采出來的成品煤的數量徵收。 

  容我說明一下。政府主管領導最近關於礦難的講話涉及面很寬,不但包括以上兩點經濟分析,而且講到法制、法辦、絕不姑息等等。從解決問題的角度看,人命關天的事情當然不只是賠多少錢就可以“了”的,該關的要關,該殺的要殺,是題中應有之義。可是,礦難畢竟與恐怖活動不同,在意圖上沒有誰喜歡製造礦難,因此,當令人忍無可忍的礦難頻頻發生的時候,我們可以推斷,作為一項利用市場需要、謀求利潤的經濟活動,其成本和收益結構一定存在著重大的歪曲。從經濟上調整礦業的成本收益結構,進而改變相關的經濟行為,是減少礦難的一個方面。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認為李毅中最近講到的以上兩點頗有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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