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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水案:不能讓法律成為惡人的保護傘

http://www.CRNTT.com   2009-04-13 12:07:56  


  中評社北京4月13日訊/千龍網今天登載王龍文章“習水案:不能讓法律成為惡人的保護傘”,文章說,(《水滸》中)西門大官人歷來被視為中國第一淫棍,但他行苟且之事尚知“順天行事”,而習水某些官員竟然齷齪到連西門慶都望塵不及的地步……全文如下:

  眾所關注的貴州習水“8.15案”即將告一段落, 5名涉案公職人員將以“嫖宿幼女罪”獲刑。這並未出人意外,只是審判結果與人們的司法常識有明顯出入,加上“沒有人願為此案被告辯護”、“法院不公開審理”、“受害人作證不足1分鐘”等情節鋪墊,使法庭外的輿論看上去更像一種道德審判。因為在公眾的意識中,涉案官員喪盡天良理應受到嚴懲,而那些聲稱“用頂格標準量刑”的相關地方大員,眼睜睜看著司法機構以低標準為報告減罪卻一言不發,讓人深感憤然。 

  一起刑事案件能掀起輿論風潮,是因其中存有法理之爭,按有關法律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1997年《刑法》又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習水“8?15案”涉案者是“強姦”還是“嫖宿”,法學界有極大爭論。一般認為,“奸幼”與“嫖幼”兩者實質上並無不同,國際通行的刑法之所以都定義“奸淫幼女罪”,目的是為保護幼女的身心健康。對同一行為分列二罪,設置不同的刑罰,與刑法罪行相適應原則相違背,這是法律邏輯的荒謬。 

  理論上,構成“嫖宿”的司法解釋是“明知”和“有經濟交往”,習水“8?15案”二者兼具,有一定的“嫖宿”特征。但具有更鮮明的特征是,案犯袁某等人以“打毒針、拍裸照、毆打”等手段的脅迫幼女就範,“賣淫”絕非出於她們自願,有的被打屈從,有的懵懂受騙,有的被性侵後躲在一邊哭泣……敢問,普天之下有這樣“賣淫”的嗎?從另一個角度說,把案件定為“嫖宿”,實際上是給受害人強加了一頂“妓女”帽子,對那些少不更事的幼女而言,這是另一個層次的“喪盡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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