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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投資台灣 促進第二次經濟騰飛

http://www.CRNTT.com   2009-07-14 00:16:26  


 
   第三,要制定可行的投資計劃

  台灣社會的民主制度和法制基礎,決定了其經濟實體的獨立性和自由度遠高於大陸,其經濟的開放程度也保證了其對國際規則的必須保持足夠的尊重。投資台灣,必須在充分尊重台灣現行經濟制度和經濟規則的前提下進行。這些制度和規則,也是大陸繼續深化經濟改革極為有益的參考。同時,也應該利用台灣“小政府大社會”的結構特點,放大發揮“民間力量”的作用,以有效規避有可能產生的政治摩擦對投資帶來的風險。

  同時結合官方層次的經濟合作進行有效補充。如以大陸官方名義投資承建部分“愛台十二建設”等基礎項目,如高雄港、台中港、清泉崗機場、桃園機場等大型基建專案,高調支持馬政府的兩岸和解路線,幫助台灣社會改善民生,同時還可以提升三通的硬體基礎,並可以獲得一定的政治影響。

  尊重國際規範,廣泛地參與國際經濟活動,也是大陸企業近年來需要學習和掌握的重要內容。儘管兩岸語言相通交流便捷,但通過合作學習積累國際經驗,也是在確定投資合作模式中需要重視的問題。如果策略得當,台灣企業有機會成為大陸企業的國際化進程中最好的夥伴和助力。

  第四,投資產業重點

  投資的方向,如前文所述,應優先考慮以下產業:

  1、重點投資其金融產業和金融控股公司;構建可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務平台;

  2、合作構建面對海外特別是東盟和其他新興經濟體的海外產業平台;構建兩岸經濟持續發展的基礎,並大力拓展海外市場資源;

  3、優先對兩岸互補性較強的產業進行投資;構建兩岸優勢產業的核心競爭力;

  4、提升服務於人員物資往來的設施建設和流通服務業;提高內部經濟效率;

  5、大力投資台灣教育文化產業和傳媒產業;伴隨華人經濟的高速成長,將中華文化發揚光大,也是兩岸華人共同的歷史使命,也是中華文化和傳媒產業騰飛的機遇。

  第五,投資結構和途徑

  目前台灣已大大放寬了陸資進台的限制。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草案,同意大陸法人團體直接投資台灣陸資在台經營形態,可以獨資、合夥與直接投資台灣企業,或透過第三地來台投資,購買台灣公司股份或設分公司均可。而陸資認定的定義,也大幅放寬為持股50%以上,才視為陸資。

  但大陸要充分考慮到台灣特殊的政治、法律和社會環境的特殊性,務必要形成多元化的投資結構和投資途徑:
 
  1、以陸資獨資的模式投資;

  2、以兩岸合資參股方式投資;

  3、以港澳實體的方式投資;

  4、以國際資本海外實體的方式投資;

  5、以合作設立產業基金的方式投資;

  6、以大陸銀行融資方式參與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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