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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大耍花招 偏離政改原意

http://www.CRNTT.com   2009-09-03 11:21:05  


香港反對派由於對香港社會難有實質貢獻,只得依賴製造話題吸引傳媒。
  中評社香港9月3日訊/“民主黨何俊仁的‘解散立法會論’,是繼社民連黃毓民提出的‘五區總辭’方案後,又一提倡放棄立法會議席的激進方案。但是這些方案都是陳義過高、徒增內耗的政治花招。作為政客,他們一方面以為捉到了特區政府的痛腳、又一次能逼出政府窘態而沾沾自喜,一方面卻離雙普選的核心議題越走越遠。”香港《文匯報》今天登出馬彥的文章“爭論如何總辭 偏離政改原意”,對反對派刻意製造話題以求嘩衆取寵、引人注目的花招,給出分析。文章内容如下:

  基本法第五十條是這樣寫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這裡說明解散立法會在技術上要三步走。首先,若立法會仍不通過政府重要法案,政府須協商;其次,行政長官須有意圖行使解散立法會的權力;三、解散立法會的決定須行政會議給予意見。那就是說,如果政改方案無法通過,行政長官首先可調整方案,甚至推倒重來或暫時擱置,這些步驟都是協商過程,解散立法會只是下一步;即使行政長官有意解散立法會,他也要游說行政會議,若行政會議多數成員不同意,行政長官雖仍可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一意孤行,卻須面臨更大的政治壓力。以為行政長官總會解散立法會只是妙想天開。 

  基本法第五十條,存在預設行政立法二權可能陷入僵局的意味,這裡所寫,授權行政長官要麼協商,要麼解散(但先要三步走),而非必須解散。更現實的考慮是,財政預算案一旦否決將癱瘓政府運作,此時特首連協商的時間也沒有,解散立法會方案才可能出鞘;政改方案被否決,能帶來甚麼迫切影響要特首冒特高政治風險呢?何俊仁以為第五十條有爭拗,不是因為基本法不清楚,而是因為他讀基本法囫圇吞棗,大意粗疏。基本法本來就明明白白。 

         解散立法會方案是一廂情願 

  另一方面,立法會過去確曾拒絕通過政府推出的重要法案,不過,2005年政改方案被否決後特區內從無解散立法會的要求和爭論;政府2003年曾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但在政府知大勢已去後,不用立法會正式否決,已先行撤回草案,暫時擱置,連解散立法會的機會也沒有,直到今日。所以,政府日後大可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以協商為由,繼續擱置政改方案,用不解散立法會。何俊仁所謂的解散立法會方案只屬一廂情願。 

  請循其本,雙普選的核心議題是甚麼?就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定出的框架下,如何在2017年或以後達致雙普選,這才是港人最要討論的基礎和路向,而不是討論如何總辭這些不邊際的爭論。 

  不過,今次反對派有關政改方案的激進路線,足可窺見反對派開始出現一些新態勢。“五區總辭”和“解散立法會”兩論都有玉石俱焚、置諸死地而後生的政治效果。這種思維,顯出反對派在香港回歸十二年後出現的一個思維轉捩點:反對派過去在議會內被動地反對,今日開始以總辭、解散等“犧牲”換主動權,這是一個需要特別留意的政治反攻思維。然而這些方法,不是團結不足就是無法脫離基本法的規定,無一可行,這更突顯出當年撰寫基本法的草委們的匠心:基本法始終行政主導,牢固地確保特區行政不易受政治干預而窒礙特區發展,這就是中央政府保證香港五十年不變的明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