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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起義” 可否治罪

http://www.CRNTT.com   2010-01-27 10:55:52  


 
          “公投起義”難脫“意圖煽動”關係 

  當然,目前公民黨和社民連的“公民起義”還沒有提出使用暴力手段的口號。但即使使用非暴力手段,即使目前香港基本法第23條尚未立法,但也不能完全排除觸犯香港刑法的嫌疑。因為香港的原有法律並不是“無牙老虎”,問題在於特區政府是否打算嚴格地依法辦事,而法院是否認真地適用法律。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明確規定,“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有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屬犯罪。該作為可以是暴力行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為,關鍵在於是否有“煽動意圖”。 

  公社黨的“五區公投,全民起義”不可能排除“煽動意圖”的干係。上述條例第9條對“煽動意圖”作了七項定義,其中有四項可以適用。例如第(b)項“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的規定;第(d)項“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的規定;第(e)項“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的規定;第(g)項“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規定。上述規定均符合“五區公投,全民起義”具有“煽動意圖”的犯罪行為的特徵。 

             律政司應採取必要行動 

  香港回歸以來,律政司對法律適應化的工作尚未完全完成,還留下“女皇陛下子民”的跡痕,但根據1997年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規定,不難解讀為“香港中國公民”,也不影響對公社黨的適用。 

  因此,並非不採取暴力手段就可以脫罪,欺詐、毀謗也都未必採用暴力,但都有可能治罪。公社黨應當明確宣布放棄“五區公投,全民起義”,明確表示按基本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和決定處理政改問題,否則律政司應當研究採取必要的行動,否則香港是無法無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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